丈夫给“小三”发“520”“1314”红包,妻子能要回来吗?近日,新会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认定阿伟赠与小美款项的行为无效,判决接受赠与的小美向阿伟的妻子阿梅返还款项53万余元。
基本案情
阿伟与阿梅是结婚多年的夫妻。2021年6月,丈夫阿伟在婚姻存续期内,与小美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并同居。交往半年期间,阿伟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小美转账62万余元。
2021年8月,妻子阿梅发现丈夫与小美的不正当关系。后小美向阿伟返还9万余元。阿梅诉至新会法院,要求小美返还5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
阿伟在与阿梅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情人关系并同居,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小美接受阿伟大量款项的赠与,不具有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阿伟违反夫妻间应互相忠实的义务,在未征求阿梅同意的情况下,将款项赠与阿梅,应视为阿伟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新会法院依法认定阿伟与小美上述赠与合同无效,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在婚姻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除了家庭生活的必要开支,夫妻要一起商量使用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进行自行处分。
如果一方擅自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婚外不正当关系的“TA”,不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赠与行为也不受法律的保护,夫妻中的另一方也有权追回赠与的款项。
在此也提醒广大已婚人士,恪守道德与法律底线,珍惜眼前人、享受幸福生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来源】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