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 > 江门新闻 > 正文

江门瑜伽机构擅自使用学员照片做宣传,消费者维权获赔


2025年,江门市各级消委会和12315投诉举报中心共受理各类消费投诉举报事项5.26万宗,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573万元。“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后,江门市消委会陆续发布侵害消费者权益的10个典型案例,通过持续的普法宣传和消费教育,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消费观念,提高自我防范和依法维权能力。同时,通过披露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提升消费品质。

瑜伽机构擅自使用学员照片做宣传

消费者维权获赔并退费

案例简介

2025年11月,消费者黄女士向江门市消委会提出投诉,反映其于某瑜伽机构购买私人教练课程期间,该机构在未经其本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将其在课堂上练习时的个人照片,在未作任何面部遮挡处理的情况下,直接用于线上销售平台店铺的团购链接页面,作为宣传插图。消费者认为,该行为已超出课堂教学所需的合理使用范畴,构成对其肖像权与隐私权的侵害,对其个人形象与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经与商家多次沟通未果后,消费者向江门市消委会求助,并提出两项请求:一是要求商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二是要求终止课程协议并退还剩余共计6900元的课程费用。

调解过程和结果

接诉后,江门市消委会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联系涉事商家核实相关情况。经查,涉事商家承认在未征得消费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上课照片用于线上平台的商业推广;同时表示已意识到该行为的侵权性质,已下架所有包含该消费者照片的团购项目。

为推动投诉圆满解决,工作人员从法律与情理双重维度展开调解:一方面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五十条规定,涉事商家行为已构成对消费者人格权的侵害,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另一方面着重强调,商家使用学员照片开展商业宣传,须严格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否则不仅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还可能对自身行业声誉及长期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涉事商家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补偿其精神损失费100元,同时全额退还剩余课程费用6900元,两项合计7000元;此外,商家书面承诺消除影响,并保证今后未经学员明确授权,绝不使用其影像资料开展任何形式宣传活动。相关退款已于2025年11月5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完成,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消费者人格权被侵害的消费纠纷。随着社交媒体与线上平台普及,部分商家为招揽客源,随意使用学员或顾客影像资料进行推广,却忽视对消费者肖像权与隐私权的保护,极易引发法律风险与矛盾冲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在开展商业宣传时,应注重对消费者肖像权和隐私权的保护,避免直接使用消费者影像进行推广;若确需使用,务必履行告知义务,征得消费者明示同意,以防因侵权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对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必须强化法律意识,规范宣传行为,共同构建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为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江门市消委会温馨提醒消费者注意以下三点:一是注意影像使用授权。在接受健身、培训、摄影等服务时,应主动询问影像资料用途,如涉及公开宣传,务必签订书面授权协议,明确使用范围、期限与方式;二是留存证据及时维权。发现自身肖像被未经授权使用时,应及时截屏、录屏保存证据,并保留沟通记录、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三是依法主张合法权益。如遇肖像权、隐私权受侵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营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主张相应损害赔偿。同时,江门市消委会也呼吁经营者规范宣传行为。在使用消费者形象进行商业推广前,必须取得其明确同意,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收集、使用或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来源:江门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