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消费维权工作影响力,推进消费维权社会共治,广东省消委会自2026年1月以来,围绕落实“提升消费品质”消费维权年主题,在2025年全省消委会系统受理的超百万件消费维权案件中,经层层推荐、严格筛选、专家委员会多轮专业评审,最终选出10个最具代表性、典型性与时代性的标杆案例,并同步进行针对性的法律点评,为消费者维权提供重要参考。
其中,江门消费维权案件成功入选!现在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具体的案例吧!
未经同意擅用客户肖像
构成侵权,道歉并赔偿
【案情】
消费者黄女士在瑜伽机构上私教课时,发现该机构未经她本人允许,将其在课堂练习时的个人照片,在未做面部遮挡处理的情况下,擅自用于线上销售平台团购商业宣传。消费者认为此举已超出教学合理使用范围,侵害了其肖像权与隐私权。在与商家协商无果后,消费者向江门市消委会投诉。消委会受理后迅速核实情况,商家承认确实未经同意使用消费者照片用于商业推广,并表示已下架相关侵权宣传内容。调解过程中,消委会明确指出,商家行为已构成对消费者人格权的侵害,使用学员影像用于商业宣传须遵循“知情同意”原则。最终商家向黄女士公开赔礼道歉,补偿精神损失费100元,并退还剩余课程费6900元。
【点评】
本案是一起在服务消费领域常见的侵犯消费者肖像权的典型案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商业宣传不属于法定合理使用情形。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人格尊严与个人信息依法具有得到尊重和受保护的权利。本案中,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消费者肖像用于商业宣传,不仅构成民事侵权,也违背了其对消费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肖像权保护的法律边界,消委会依法居中调解,促成商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既有效维护消费者人格权与财产权,也有助于明晰服务类消费场景中肖像使用的法律边界,为服务行业规范个人信息及肖像使用行为,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来源:江门市场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