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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护“回头看”! 中山多部门协同治理,守护长江水库安澜


“你好,这里是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请您离开,谢谢配合!”2025年12月,在长江水库西坑尾、虎梗坑等重点巡查区域,由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东区街道及属地公安的联合巡查人员,再次对违规进入保护区的“驴友”开展现场劝导。

这是长江水库水源保护“回头看”联合巡查行动中的一幕。与年初首次联合执法时相比,此次行动中,通过提前部署的“入口管控—现场劝导—执法保障”三级响应机制,各部门配合默契,从源头到现场形成无缝衔接的管控链条。

劝诫驴友。    受访者 供图

劝诫驴友。    受访者 供图

三级响应机制

全链条闭环管控见实效

“今年1月行动时,我们更多是事后发现、现场处置,现在通过三级响应,实现了提前布防、过程管控。”中山市水库水电工程管理中心主任何明表示。此次行动在11月26日专题会议部署后迅速展开,各部门职责明确、衔接紧密。

这一次,中山采取入口管控、源头阻断的行动。行动前一周,中山各街道已按部署开展前期布防。东区街道在与南朗交界的黄泥坑及福获区域采取“流动+驻点”方式值守;南朗街道提前进村入户宣传,发放宣传单200份,行动当天联合东区在交界地带协同劝导;五桂山街道在五个主要入口全面布控,悬挂横幅、张贴公告,单日劝离约500人。据统计,入口环节累计劝导群众近700人次,发放宣传单300余份,从源头有效减少了违规进入行为。

关于严禁进入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公告。   受访者 供图

关于严禁进入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公告。   受访者 供图

中山多部门组成的联合巡查组,多部门联合巡查组依托前期无人机巡航情报,乘执法船对西坑尾、虎梗坑等重点水域开展精准巡查与现场劝导。“通过前期无人机巡航和入口信息共享,我们能更精准地锁定人员聚集区域,提高了现场处置效率。”现场执法人员表示。

不仅有现场劝导,中山还为此提供了执法保障。公安部门与行政执法人员全程参与联合巡查,其专业力量的存在本身形成了威慑,有效杜绝了拒不配合、阻碍执法的行为,确保了劝导工作的顺利进行与整个行动的严肃规范。

不仅如此,此次行动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科技手段的深度应用。中山借助无人机前置侦测,以科技赋能提升行动精度。根据方案部署,中山市水库水电工程管理中心与东区街道在行动前运用无人机开展了常态化巡航,持续监控已知重点区域,并重点侦测新发人员聚集迹象及潜在风险点。这一前置侦测为后续联合巡查的“重点布防与精准介入”提供了关键行动依据,使巡查力量能够“有的放矢”,极大提升了管控效能。

劝诫驴友,保护水源地。   受访者 供图

劝诫驴友,保护水源地。   受访者 供图

机制成型

从“联合行动”走向“常态治理”

这场“回头看”的行动背后,体现了中山在长江水库水源保护的治理上,实现了系统化的提升:一方面,多部门实现了信息共享机制常态化。各部门通过专项联络机制实现信息实时互通,形成了“入口发现、现场响应、联合保障”的高效联动模式。

另一方面,中山通过多元化的普法宣传,在落羽杉观景区域针对性增设警示标语,扩大宣传覆盖面和视觉警示效果;通过进村入户、现场劝导等方式,持续提升公众对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知晓度。

从宣传到监测再到执法,中山多部门协同治理实现系统化,保护工作从单一执法环节,发展为涵盖“宣传引导—入口管控—科技监测—现场巡查—联合保障”的系统工程,各部门在三级响应中各司其职、紧密配合,“攥指成拳”的协同合力已经形成。

科普宣传。 受访者 供图

面对季节性、周期性的人员进入压力,此次“回头看”行动验证了系统化响应机制的必要性与有效性——即通过三级响应机制的有效运行,各部门职责清晰、衔接顺畅,面对较大人流压力时,能够做到快速发现、协同劝导、有序管理,整体管控与应急处置能力得到提升。

这是长江水库水源保护从被动管理向主动预防转变的一次例证。行动体现了从“事后处置违规”到“事前预防警示、事中有效疏导”的工作思路转变,最大程度地防范了安全事故与水体污染风险。在多部门持续联动的保护行动下,公众逐步形成了自觉遵守规定的长效机制。

长江水库的碧波荡漾,既是大自然的馈赠,更是协同治理的成果。这座滋养一方的“长江水库”,离不开各部门“攥指成拳”的协同保护,也离不开每一位市民的共治。

向市民科普。 受访者 供图

【法律知多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采写:南方+记者 曾艳春

通讯员 李泳贤

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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