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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关运行后,横琴寄递此类包裹应贴上免税物品声明


2月22日,拱北海关、广东省邮政管理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下称“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印发进出合作区寄递物品管理事项公告,进一步明确对寄递物品进出合作区的管理规范。

基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监管办法》等规定,公告明确了从合作区对外开放口岸入区,以及从合作区对外开放口岸免税放行入区的物品(下称“免税物品”)再寄往内地的寄递物品,收件人可通过“掌上海关”或“掌上单一窗口”微信小程序,确认相关向海关申报信息。

从合作区寄往内地的免税物品,寄件人应当按照《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寄往内地个人物品为免税物品的声明》(下称“免税物品声明”)的格式,向寄递企业如实声明。免税物品声明由寄递企业打印,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寄件人留存,一份由寄递企业粘贴于对应包裹外表面。

寄递物品包裹外表面没有粘贴免税物品声明的,视为寄件人声明所寄物品为非免税物品。

值得关注的是,个人从合作区邮寄免税物品到内地,每次限值800元人民币(含800元),超过800元的需缴税。如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此外,公告明确了经合作区对外开放口岸进出区的寄递物品、从合作区寄往内地的免税物品,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要求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或邮政企业承揽、承运。在合作区开展业务的寄递企业,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配合打击利用寄递渠道从事违法活动等工作。公告自合作区正式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一图读懂。

【采写】南方+记者 黄天儒 何丽苑

【统筹】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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