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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嘱差几字,赔偿金差8万?提供虚假证据将面临这些处罚!


交通事故后,通过医嘱证明作为诉讼证据索求高额赔偿金?今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近一年来打击虚假证据的五宗典型案例,其中就有这么一则案例:深圳中院在审理伤者李某起诉某保险公司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时发现,深圳市光明新区某医院在李某的《出院记录》中一次性开具建议全休1年、康复期间需陪护一人的医嘱。在这样的情况下,伤者主张出院后一年的护理期和误工期,请求的护理费和误工费这两项损失就高达12万余元。而法院发现,伤者伤情不重,没有达到伤残等级,并且出院小结记载该伤者身体恢复状况良好,主治医师在此情况下却开出建议全休一年并需要陪护一人的医嘱,明显缺乏合理性。合议庭对这份医嘱的科学性合理性产生怀疑,经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认定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60日,依法计算得出的误工费和护理费不足3万元。其中差额有8万余元。

“出院医嘱仅仅几个字,就可以造成如此巨大的赔偿差额。我们认为如果这种不负责任的开据医疗证明的行为不加以惩处,势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影响诉讼效率,而且会损害医疗机构的信誉度”,深圳中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付璐奇介绍说,该院决定将这一问题反映给医院的行政主管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强调医疗证明类文件对于法院处理各类人身伤害案件的重要作用以及可能产生的严重法律后果,建议卫人委责令光明新区某医院纠正管理不善的行为并做出适当的处理,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

她表示,这次司法建议也开创了法院与行政主管部门携手打击虚假证据的先河,这份司法建议发出后,得到了深圳市卫人委的高度重视,很快就处罚了相关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求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规定书写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同时将涉案案例通报给全市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在今日深圳中院通报的虚假证据典型案例中,还不乏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相互串通提供虚假证据、伪造变造相关证据、提供虚假陈述的案例。例如深圳中院在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海某、刘婷某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郑志某向法院书面陈述称,本案所涉《借条》系在2013年9月21日、2013年12月1日形成,但在林海某请求对《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且法院已予以准许的情况下,郑志某却向法院出具书面说明称前述两张《借条》的实际签署时间均为2014年9月。郑志某对重大案情的陈述前后矛盾,明显系虚假陈述。郑志某对借款时间及与此相关的款项交付、结算等内容作虚假陈述,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即是变造证据的行为,法院作出了对郑志某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决定。

深圳中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刘杰晖接受采访

据悉,深圳两级法院将依法惩处违背诉讼诚信原则的诉讼参与人,提供虚假证据将面临罚款或拘留等处罚。深圳法院如何在诉讼过程中打击虚假证据?深圳中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刘杰晖介绍说,目前形成了三个方向性的措施,一是将虚假证据的识别类型化,即根据目前现有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称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影音资料等不同类型的证据特征,设定不同的识别方法,并制定了操作指引。二是认定的程序化,即对虚假证据的识别和认定、救济设定专门的听证程序,三是处罚的分离化,将认定虚假证据设定一宗案件,由专人办理,将处罚的执行另立一宗案件,再制定专人办理。

【记者】陈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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