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办法》共二十九条,从总则,规划与用地保障,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要求。该《办法》将于5月1日实施。
其中,针对惠州市目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各环节衔接责任不明确,管理无法落实,大量存在先分后混、混收混运等现象,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对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报告所在地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发现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所在地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2020年,惠州市正式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且连续三年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通过印发《惠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确2020-2025年度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完成时限,落实工作责任。同时,该方案还提出了具体的保障措施和监管机制,以确保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进行。
仲恺垃圾处理站。
如今,惠州已建成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四个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以及桥东、桥西、龙丰、江北、惠环、霞涌、澳头、淡水等11个示范街道,打造完成200个垃圾分类先进示范小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
目前惠州市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存在投入乏力、后劲不足、现有“收运处”模式难以满足高质量发展形势下的垃圾分类工作要求以及市民分类投放意识尚未完全形成等较为突出的问题。
为进一步健全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的体制机制,强化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各类主体的责任义务,推动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制定《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另外借鉴了广州、深圳、珠海、北京、上海、杭州等城市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办法》明确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管理责任,包括在管理责任区域内,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生活垃圾投放时间,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公告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时间、地点、方式、去向、责任人和联系方式以及咨询、举报电话等。
对不按照分类要求投放或者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报告所在地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办法》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洁员桶边值守引导业主分类投放垃圾。
厨余垃圾应当沥干后投放
《办法》对如何投放生活垃圾也作出了要求。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投放前应当保持清洁干燥,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收集点,也可以交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厨余垃圾应当沥干后投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有害垃圾投放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对易破损的灯具、农药瓶等应当尽可能保持其完整状态投放;已破损的应该包裹严实后投放。对废弃的药品、化妆品、杀虫剂、消毒剂、油漆等应当与其包装物一起密封投放;国家和省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
《办法》规定,大件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园林绿化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收集单位上门收集,或者自行投放至指定的场所。禁止将大件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园林绿化垃圾放置在其他类型生活垃圾收集点或者随意丢弃。
建筑垃圾、动物尸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垃圾分类站。
同时,《办法》明确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
县(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所辖区域实际情况,确定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区域。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区域,事业性市容环境卫生机构应当会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际情况,确定生活垃圾具体投放时间段;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设置生活垃圾误时收集点。
尚未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自行决定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
《办法》明确了不得在居民区居住楼层的公共区域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另外,《办法》规定生活垃圾收集点地面应硬化处理,并保持整洁、无污水溢流;收集容器应当具有防腐、耐磨和防雨性能;鼓励有条件的收集点配置洗手、照明、遮雨、智慧化管理等设施。
新闻科普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以有机质为主要成分,具有易腐烂发酵发臭等特点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也包括家庭产生的小型树枝、花草、落叶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灯管、温度计、血压计、药品及其包装物、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充电电池、铅蓄电池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包括牙签、纸巾、纸尿裤、干电池、大骨头、贝壳、坚硬果壳、被污染的一次性餐具等。
【来源】惠州日报
【文字】记者 谭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