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某铜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受到生态环境部点赞。这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由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检察机关办理,并会同水利部门开展替代修复。
中山市是全省首个启动水事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案例的地级市。近年来,中山市水务局在水事执法领域探索多部门协作模式,提高损害水生态环境行为的违法成本,开展的4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对水事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创新集中磋商形式、多部门合作、与公检部门衔接、强化警示教育等方面均有借鉴意义。

中山市水务局与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实地巡查西江磨刀门水道。
谁损害谁承担
赔偿金额超200万!
早在2022年1月至7月,中山市水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西江磨刀门水道中山市板芙镇海心沙岛西面对开河段,他们发现违法当事人利用抓斗船上的挖掘机,将运输船上的泥土倾倒在河道中,多次倾倒500立方米、400立方米、600立方米、267立方米泥土在河内。这4起违法倾倒渣土行为被先后查获。
发现在河道倾倒渣土事件涉嫌生态环境损害,中山市水务局干部主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委托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承担起4宗中山市板芙镇海心沙非法倾倒渣土案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对该4宗案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等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为该案件后续磋商、诉讼提供基础依据。
经评估,调查人员发现4宗案件违法当事人在全禄水厂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域范围的渣土倾倒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虚拟治理成本法)费用及实际发生费用合计220.2万元。
对于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案件,赔偿义务人应当按照“谁损害、谁承担修复责任”的原则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缴纳赔偿金。去年底至今年初,中山市水政监察支队牵头分别与4宗案件共11名赔偿义务人召开磋商会议。会议了邀请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中山市水务局法律顾问律师等多个单位人员参与,重点围绕河道倾倒渣土损害费用、损害赔偿方式等问题进行磋商。经多次磋商,多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生态赔偿协议——由11名赔偿义务人分别按照违法责任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220.2 万元。

近年来,中山市水务局在水事执法领域探索多部门协作模式,提高损害水生态环境行为的违法成本。
中山水事领域
启动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中山市水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4宗案件是中山市水事领域首次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综合运用行政、刑事、检察协作等方式,严格追究水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水事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创新集中磋商形式、强化警示教育等方面均有借鉴意义。
这是一次多部门密切合作的有效探索。当河道倾倒渣土涉及水务、生态环境、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中山市水务局首次启动水事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后,却发现:全省范围内,对于水事领域鉴定评估的机构少,水环境、水生态损害价值认定较难,困难重重。于是,市水务局向中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函咨询,多次在聘请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方面给予帮助和指导,最终顺利开展鉴定评估工作。而作为中山市检察机关,他们全过程给予检察意见支撑,指导公安机关对于在河道倾倒渣土可能涉及的“环境污染罪”立案侦查,为后续开展磋商提供便利条件。
这体现出市级两大部门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实现了一次创新尝试:去年7月,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与中山市水务局签订《中山市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实施意见(试行)》,明确建立水务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此后,中山市水务局第一时间将违法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手段下,赔偿义务人的认定、固定证据收集、送达法律文书、积极督促义务人参加磋商均加速推进。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为契机,市水务局与市公安局加快形成两部门的协作机制。
在此背景下,市水务局跨步向前,在生态环境执法领域与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共同印发《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与监管协作机制》,纵深推进联合执法行动,探索磋商机制。这才让4宗涉及赔偿义务人众多、责任分配难度大,不同责任主体赔偿意愿差别大的案件得到了妥善快速的解决,
这4宗案对类似多名赔偿义务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提供了经验借鉴和示范作用。
从4宗水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可以看出,过往4宗行政案件处罚金额总计最高只有20万元,而启动追究生态环境赔偿金额高达220.2万元,违法成本提高十多倍。这意味着启动生态环境赔偿,将有利于实现对受损水环境及周围生态的修复,而且将对同类水事违法者产生极大的震摄作用,增强了周边群众的良好环境获得感,实现“法律效益、震慑效果、社会效应、群众满意”高度统一。
南方+记者 曾艳春 苑世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