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保险意识提高,购买保险的市民也渐多,但投保前注意了,大家一定要仔细阅读其相关条款,尤其是合同中的“保险免责”。
2000年6月,程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为程某,保险期间为终身,缴费期为二十年。
2023年12月,程某因病在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出具《病理图文报告》,临床诊断程某患有乳腺癌,病理诊断为“符合多发小叶原位癌”。程某于2024年1月出院,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出院记录》均诊断程某患有乳腺恶性肿瘤。
后程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以“原位癌”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而拒绝赔付保险金,程某遂诉至法院。
江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保险合同将癌症列为重大疾病,作为普通人来说不难理解。但合同通过注释对癌症的内涵作出规定,并对“原位癌”作出不在保险范围的除外规定。该除外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加重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就该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免责条款中所涉“原位癌”这一医学专用术语作出普通人通常情况下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
但本案中的相关保险条款并没有显著标志(如字体加粗、加大、颜色相异等),不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某保险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对“原位癌”的明确说明义务,并导致投保人对实际投保的癌症范围理解有误,影响其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某保险公司不能依据该约定主张免责,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3万元给程某。
法官提醒:
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多为格式合同,内容中通常会包含部分“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在受理投保时对“免责条款”进行充分、明确的说明,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进行解释,以达到投保人明确清楚该条款真实意思的效果。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投保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充分了解保险合同中明确列示的责任免除情形,必要时向保险公司询问清楚,并自觉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签署保单后妥善保管。
撰文:巫雅柠 叶光遍 杨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