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快快快!被执行人龙某在另外的村子有一个肉鹅养殖场,我带你们去找他。”刚申请强制执行尚未立案,申请执行人陈某就带着财产线索,急忙找到法官。
原来,陈某在阳东区新洲镇某村经营饲料销售生意,养鹅户龙某长期以赊账的方式购买肉鹅饲料。陈某多次催收货款,龙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陈某遂提起诉讼,阳东区法院依法判决龙某支付拖欠陈某的饲料款。
案件生效后,龙某仍未自觉支付饲料款。陈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向执行法官提供了上述财产线索。
向龙某所在村委会了解当地养殖场的情况后,执行法官在陈某的领路下,找到了龙某的养殖场。考虑到生鲜产品的特殊性,执行法官一一清点后,决定对现场共960只肉鹅进行“活封”。
由于还没到适合销售的时间,执行法官明确告知龙某,该批肉鹅已被法院依法查封,如有处置或丢失需及时通知法院,如私自处理,法院将依法追究责任,龙某当场答应。
半个月后,肉鹅饲养成熟可售卖,龙某却偷偷联系买家自行处理。陈某获知情况后马上联系法官,执行干警第一时间赶往养殖场,发现该批肉鹅已全部装车正准备拉走,赶紧拦停装载车辆。
“鹅已经装车了,再放回来很可能会有鹅只死亡……”龙某说。经申请执行人陈某同意,执行法官当场向龙某和买鹅方核实销售总价以及交易方式,决定先对肉鹅进行处理,再由买鹅方把款项转入法院代收管账户。否则将以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为由,依法将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天后,买鹅方依约将购买肉鹅的款项转入了法院的代收管账户。
被执行人龙某对此不服,怂恿其亲戚袁某提出执行异议。袁某主张案涉肉鹅属其所有,被法院裁定驳回后,又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其向案外人林某赊购千余只鹅苗在龙某的养殖场养殖,他才是案涉肉鹅的所有权人,出售肉鹅所得价款应归其所有。袁某还向法院提交了其与林某签订的《鹅苗购销协议》等证据。
阳东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肉鹅由龙某养殖占有,另鉴于袁某和龙某是亲戚关系,袁某诉称鹅苗的购买和养殖行为均发生在法院判决龙某支付拖欠陈某的饲料款之后,且案涉《鹅苗购销协议》属事后补签。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袁某是案涉肉鹅的所有权人,袁某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遂判决驳回袁某的诉讼请求。
最终,阳东区法院通过依法查封、变卖被执行人龙某饲养的960只肉鹅,将11万多元卖鹅款转入了申请执行人陈某的银行账户,及时保障了陈某的胜诉权益。
撰文:巫雅柠 张露雯 陈星宇 潘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