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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恋爱期间赠与,分手后可要求返还吗?


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表达爱意,恋人之间常有转账、送礼物等经济往来。但是,如果有一天分手了,给出去的财物还能要回来吗?恋爱期间的赠与又该如何区别及认定?近日,阳春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情侣分手引起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8月,原告小谢与被告小秋经朋友介绍认识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在恋爱交往过程中,小谢向小秋赠送了名牌包包、衣服等财物花费6万多元。2024年1月,两人因感情破裂分手,小谢向法院起诉请求小秋返还赠与财物6万多元。案件受理后,考虑到双方曾是恋爱关系,为了妥善解决问题,让昔日情侣化干戈为玉帛,承办法官范文哲决定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双方却针锋相对,小秋认为上述赠与是恋爱期间无条件的一般赠与,分手后不应返还。小谢则认为上述赠与已经超出了男女日常交往的范围,是出于维系恋爱关系、缔结婚姻的目的作出的附条件的赠与,分手后应该返还。

为了避免矛盾激化,承办法官分别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一方面告知小谢在恋爱期间为维系感情的一般赠与行为不属于返还的范围,另一方面从昔日感情和避免日后纠缠等方面对小秋进行劝导。经过多番劝说,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方案,小秋同意向小谢返还名牌包包一个、名牌衣服两件等财物,价值3万多元。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情侣之间经常相互赠与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但是,金钱并非衡量爱情的唯一标准,在坠入爱河时,双方仍需保持一定的理智。情侣之间正常消费、转账通常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不能要求对方返还。但是,在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且是为了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等因素,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撰文】巫雅柠 通讯员 林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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