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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审判服务如何助力“百千万工程”?从8个案例中了解阳江实践


编者按

近年来,阳江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涉农发展要素保障、城乡经济循环、特色产业项目等新业态纠纷和涉“三农”纠纷,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百千万工程”。现整理发布8个服务保障“百千万工程”典型案例,内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农资、推动旅游产业发展、化解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规范农村牲畜养殖等。

01.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森林资源犯罪——阮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阮某是某综合种养殖场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自1993年起承包位于阳江市江城区大金山、二金山的土地,并在承包的土地上种植荔枝树、龙眼树、沉香树等树种。从2022年10月21日开始,阮某在未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采伐林木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承包的大金山和二金山半山腰一带生态林内砍伐桉树、白银树、五味子树等树木。2022年10月25日,阳江市自然资源局江城分局现场查获正在砍伐林木的阮某。经核查,阮某造成毁坏树木面积39.9亩(26600.17平方米),砍伐林木蓄积为32.0757立方米。

裁判结果

江城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阮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阮某滥伐林木的行为已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阮某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愿意赔偿环境修复费用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期内赔偿15000元,该款上缴国库,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典型意义

森林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生态屏障。我国对林木采伐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办理相关证件,并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方式等事项进行采伐。即便砍伐树木在承包地范围内,也要遵守“先申请,后采伐”的原则。本案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督促违法者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达到预防和打击犯罪的目的,推动以良好生态环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02.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陈某销售伪劣兽药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至2022年7月期间,陈某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没有标注产品批准文号等信息的假兽药销售给其他养殖户,销售金额达27.96万元。经阳西县农业农村局认定,案涉兽药为没有产品批准文号的假兽药。经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鉴定,案涉兽药为不合格产品。案发后,陈某到阳西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24年1月,陈某家属代为预缴罚金14万元至法院专款账户。

裁判结果

阳西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陈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达27.9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继续追缴陈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96万元上缴国库,并没收扣押在案属陈某持有的兽药一批等作案工具。

典型意义

畜牧养殖是保证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需求和维持产业链供需平衡的基础产业之一,也是农民的重要经济收入来源。兽药被用于防治动物疾病,质量是否符合标准,事关国家食品安全和乡村振兴。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兽药的行为会贻误畜禽治疗,损害养殖户利益,甚至危害人体健康。本案坚持“零容忍”司法态度,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伪劣兽药犯罪,有力保障农业养殖户的切身利益,为全方位夯实食品安全根基保驾护航。

03.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受让人权益保障——许某、王某诉梁某、莫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莫某将位于阳江市江城区某村委会的地块转让给梁某,后梁某再转让给许某和王某。梁某承诺完成地块周边三通一平工程、保证该土地上的建设活动不受干扰,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并由莫某作为担保人。至2020年6月,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布《土地清表公示》,要求限期清理地块内青苗、钢结构、铁棚工厂等地上附着物。许某、王某因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遂将梁某、莫某一并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判决赔偿相应损失。经查,案涉地块所在土地的使用权人为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登记时间为2005年8月。

裁判结果

江城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梁某、莫某对案涉土地使用权均不享有处分的权利,其转让属无权处分,无权处分致使无法转移,当事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现因梁某、莫某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案涉土地使用权不能转移,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应予解除。判决梁某返还许某、王某转让款67.96万元并支付利息,莫某作为担保人对梁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案涉地块位于农村,并已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并不因梁某、莫某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而无效,应根据合同生效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综合判断转让合同的效力。本案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认定为有效,合理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给予合同守约方以充分救济,有利于降低土地资源市场交易风险,促进农村土地的合法合理使用,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司法保障。

04.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认定——某镇政府诉某旅行社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为促进当地旅游产业发展,甲方某镇政府与乙方某旅行社公司签订一系列合同,约定甲方将包括某海湾海水浴场在内的58万多平方米的陆地及水域交由乙方经营管理,租期为30年,前10年年租金10万元,往后每10年增加5万元;而乙方需在签订合同后两年内投入不少于3000万元,对某海湾景区进行投资开发建设,配合甲方创建国家AAAA级景区,每年投入不少于50万元的宣传资金,同时利用自身优势,开通珠三角至该镇的旅游直通车,提升当地客流量。但签订合同后,某旅行社公司并未按照约定投入相应的开发资金和宣传资金,也未能按照约定开通旅游直通车。某镇政府多次发函要求对方尽快履行合同约定的投资义务均无果,遂诉请解除合同。

裁判结果

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某镇政府与某旅行社公司签订案涉合同的目的是,由某旅行社公司利用自身的优势和资金参与某海湾景区的建设和经营,改变景区原有面貌,把该镇建设为旅游强镇,带动当地经济发展。某镇政府已按照合同约定将某海湾海水浴场及周边部分场地、建筑、设施交付给某旅行社公司使用,但某旅行社公司既没有按合同约定在签订合同后两年内对某海湾景区投入不少于3000万元资金,也没有每年投入不少于50万元宣传该镇,更没有开通旅游直通车。某旅行社公司存在上述三方面违约行为,导致某镇政府订立案涉合同的目的显然不能实现,故判决解除案涉合同。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百千万工程”纵深推进,不少地区依托文旅产业实现了新的发展。本案中,某海湾景区是该镇的知名景点,某旅行社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运营,既导致该景区无法申报国家AAAA级景区,也阻碍了当地的发展。合同解除后,某镇政府不再受制于此前的合作关系,可以重新依法依规招商引资,将该景区打造成一张亮丽的旅游名片,进而带动周边餐饮、住宿、交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给当地经济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05.产业帮扶项目建设企业权益保护——珠海某能源公司诉阳春市某能源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阳春市某能源科技公司与珠海某能源公司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主要约定阳春市某能源科技公司将某农业光伏扶贫示范电站项目,以全包总价(含税总价)6500万元的价款发包给珠海某能源公司施工建设。双方在庭审中确认,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4月全部通过竣工验收,且在验收前已交付给阳春市某能源科技公司使用,阳春市某能源科技公司已支付工程价款6251.57万元。珠海某能源公司以阳春市某能源科技公司尚欠工程款248.43万元未支付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阳春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案涉《工程总承包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珠海某能源公司已完成工程的施工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亦已交付给阳春市某能源科技公司使用,阳春市某能源科技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珠海某能源公司请求对方支付尚欠的工程款理由成立。判决阳春市某能源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248.43万元给珠海某能源公司。

典型意义

案涉工程是对口帮扶引入的特色产业项目,通过“光伏+农业”产业模式将光伏发电与农业相结合,给当地和农户带来长期收益。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把服务保障乡村振兴作为工作重点,有力维护了建设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当地招商引资和营商环境建设,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对引导扶贫产业健康发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参考示范作用。

06.饲养动物造成农作物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关某甲诉关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关某甲与关某乙均是阳西县织篢镇某村村民。2023年3月12日、16日、19日,关某乙放养的6头牛踩踏关某甲约二亩甘蔗苗。关某甲要求关某乙赔偿损失,所在村委会主持调解建议赔偿约3000元,但未果。庭审中,关某甲陈述其种植甘蔗苗每亩约3000棵,每棵约1元,两亩人工成本2000元,两亩甘蔗苗复种需约8000元。经查明,关某甲被踩踏的甘蔗田地已复种收成,未能统计当时被踩踏甘蔗苗的数量。

裁判结果

阳西县人民法院认为,关某乙放养牛踩踏关某甲甘蔗苗造成财产损害,存在过错,应予赔偿损失,但关某甲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损失的具体数额,且被损害的甘蔗苗已复种收成,未能核算当时被损害的数量,关某甲诉请赔偿12000元理据不足,不予支持。综合关某甲种植甘蔗苗的数量、甘蔗苗复种成本,酌情认定其经济损失为3000元。故判决关某乙向关某甲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放养是农村饲养牲畜的普遍选择,牲畜伤人、啃食损毁庄稼的事例也屡见不鲜。本案经向当事人所在村委会调查了解,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后酌定赔偿金额,既有力维护了受侵害农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公众对动物管理责任的认识,督促动物饲养人履行看管义务,也有利于引导广大农户增强法律意识。人民法院在服务“三农”工作中始终把责任扛在肩上,积极妥善审理涉农纠纷案件,为辖区农业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保驾护航。

07.未构成根本违约不予解除合同——某经济合作社诉梁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6年4月26日,甲方某经济合作社和乙方梁某签订《承包山场合同书》,约定甲方将本村集体山场使用权发包给乙方生产经营,约定用途是种植树林、经济林,但长坑尾不能种植桉树;承包山场使用权限为50年;承包款每五年为一期,签订合同时梁某即支付首期承包款,此后每期费用在第一年的4月26日前支付。若乙方超过一年不付清承包款,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全部山场及一切作物。梁某按时付清了前三期承包款,但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第四期。梁某主张是某经济合作社故意拒收,某经济合作社则主张梁某应在2022年4月26日前支付第四期承包款,但梁某在2022年5月4日之后才向其要求缴交,因认为对方已经逾期故拒收。某经济合作社以梁某逾期支付承包款及在长尾坑种植桉树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诉请解除与梁某签订的案涉合同。

裁判结果

阳春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梁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其在2022年4月26日前后均有积极缴交承包款的行为,但因某经济合作社的原因而无法缴交成功。即便梁某是在2022年5月4日之后才要求缴交,也只是超过约定期限8天,属于违约程度比较轻微,不影响某经济合作社合同目的实现。某经济合作社以梁某逾期交付租金违约而请求解除合同的理据不足,不予支持。由于合同只约定长坑尾不得种植桉树,但双方对长坑尾的范围没有具体的界定。现双方对长尾坑的具体位置意见不一致,对某经济合作社认为梁某在长坑尾种植桉树违反合同约定,请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也不予支持。综上,判决驳回某经济合作社诉请解除案涉合同的诉请。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农村土地流转对推动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作用,要依法规范和保护农村土地流转,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本案中,梁某虽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承包款,但其存在积极缴款行为,可通过补缴、赔偿损失等补救措施来保护守约方利益,在未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为维护既定交易秩序而判决不予解除合同,对各方利益可起到更好的平衡作用。

08.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认定——莫某诉甲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莫某承包阳江市江城区某村经济合作社的鱼塘用于养殖锦鲤。2018年1月,乙公司将国家高速公路某一标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发包给甲公司承包。莫某提供当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记载:2019年3月份,案涉鱼塘出现大量鱼浮出水面,基本不运动的现象;2019年4月12、13日,发现高速公路的排水和护坡的泥浆水流入鱼塘,大量鱼死亡;2019年4月30日,施工单位开挖表土裸露的面积有所扩大,鱼塘墙角的排水渠被施工弃土堵塞;2019年5月27日,河道已被堵塞,水漫到鱼塘周围田地。莫某遂以甲、乙公司的施工行为造成其养殖的锦鲤死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公司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江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莫某提供了当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初步证实案涉鱼塘遭受的损失与甲公司没有及时积极履行施工责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甲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在施工期间已履行防护义务,应对莫某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莫某作为鱼塘经营者,在两次经历恶劣天气的情况下仍未积极采取防护措施,亦有一定责任。此外,没有证据证明乙公司对莫某实施了侵权行为。故酌定甲公司对莫某所遭受的损失承担90%的责任,莫某自负10%的责任。根据法院委托评估意见,判决甲公司赔偿28.49万元给莫某。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环境污染案件属于特殊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模式。莫某提供证据证明甲公司施工期间存在泥浆水流入鱼塘等事实,已初步完成举证责任;而甲公司并未举证其履行了相应的防护义务,亦未举证锦鲤的死亡与其施工行为无关。本案据此认定甲公司应对莫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避免了环境被侵权人因举证不能遭受实际上的不公平,为培育乡村特色产业、提升绿色发展生产力、助力“百千万工程”提质增效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同时提醒相关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

【撰文】巫雅柠 通讯员 叶光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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