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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预防、预警和处置能力,珠海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为建立健全珠海市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

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预防、

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珠海出台应急预案!

近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核事故及辐射事故、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以及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适用相应应急预案的规定。

《应急预案》强调以人为本,预防优先,将保障公众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安全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环境风险预防,提升预警能力,化被动处置为主动防范。

《应急预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应急预案》明确了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市政府负责组织或参与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各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开展属地区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明确了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相关单位专业优势和人才、技术、设备资源,充实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环境应急演练,培养环境应急社会化救援力量,协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鼓励开展环境风险管控技术、预警体系及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工作,建立完善珠海市环境应急专家队伍,提升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注:本文所用图片均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情景)

《应急预案》共分为9章,

分别为总则、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运行机制、信息报告、应急响应、

后期工作、应急保障、监督管理和附则。

一起来关注

《应急预案》具体内容!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

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市现场指挥部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当设立市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市现场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设现场指挥官1名和现场临时指挥官,负责珠海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当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现场指挥部在实施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基础上,向省政府请求支援。省政府已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市现场指挥部负责配合省政府成立的省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现场工作组

市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现场工作组,现场工作组通常分为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现场工作组组成、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各现场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或市现场指挥部指定专人担任。

各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参照本预案,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协调指挥等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应对,必要时,市政府可设立现场指挥部。

各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鼓励相邻、相近的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环境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跨行政区域应急指挥机构

跨地市级以上行政区域(如中山市、江门市等)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有关行政区域地市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负责,或由省政府负责。跨省级行政区域(如澳门特别行政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省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负责。对需要省级协调的跨地市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

运行机制

风险防控

各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要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环境风险早期识别能力,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研究制定环境风险分类分级标准和管理办法,对不同类别的环境风险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环境风险隐患,落实环境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措施;对重大环境风险点和危险源,督促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信息监测

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环境污染信息、自然灾害信息、相关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预警预防、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和研判,做好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对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核实后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质量监测和企业污染排放环境执法监察,并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开展分析研判。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海事、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处理及监控,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预警机制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

预警条件

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条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1)监测数据显著异常。大气自动监测站、常规水质监测断面、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工业园区大气环境监测点等出现数据异常,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出现自然灾害。天气预报或已经出现台风、暴雨、高温、寒冷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3)发生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泄漏、企业火灾或爆炸衍生水环境污染事件、危化品交通运输事故等情况,可能引发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预警信息发布

蓝色预警由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及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后,由省政府发布。

(1)发布制度。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按照《广东省突发环境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单位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市及各区(功能区)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2)发布内容。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发布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直接发布或授权区(功能区)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上报市政府。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或信息的分析评估,初步判定预警级别,由市政府直接发布或授权市应急指挥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上报省政府。需要发布的预警信息经市政府核定级别和审批后,及时向公众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

预警行动

蓝色预警:事发地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和监测;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预警内容组织检查、督导重点防控企事业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加强相关舆情监测、舆论引导工作。

黄色预警:市应急指挥部有关工作人员赶赴事发现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影响范围、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市应急指挥部通知相关救援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调集、准备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工具、设备设施。

橙色预警:市应急指挥部相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加强对重点环境敏感点的安全保卫、监控,转移、疏散易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确保供水、排水、供电、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红色预警:市应急指挥部相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市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并报告市政府。

应急响应

响应启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

(1)一级响应。

符合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情形之一,或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经市生态环境局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由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市政府,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决定。一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迅速到达现场,部署各现场工作组参与应急响应,配合省政府成立的省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二级响应。

符合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情形之一,或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经市生态环境局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由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市政府,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决定。二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迅速到达现场,部署各现场工作组参与应急响应,配合省政府成立的省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三级响应。

符合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情形之一,或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经市生态环境局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由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并报告省政府。三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迅速到达现场,并成立市现场指挥部,由市现场指挥部组织部署各现场工作组参与应急响应,进行污染源排查、应急监测、现场处置、医疗救治、后勤保障等工作。

涉及跨地市级以上行政区域、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省政府负责处置的,应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4)四级响应。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经市生态环境局分析研判、综合评估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由市应急指挥部通知事发地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由事发地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启动四级响应。必要时,由市应急指挥部调派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等工作小组,指导、协助事发地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根据本预案的分级标准确定,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不受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可根据需要由事发地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相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响应措施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涉事企事业单位应采取必要的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事发地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工作,对于非正常排污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对于道路交通运输造成的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中建设的导流槽、应急池,或通过紧急设置围堰、闸坝、围油栏等对污染物进行封堵和收集。

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事发地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指挥和协调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成立的省级现场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应当接受省级现场指挥机构的业务指导,并按要求做好保障工作。对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市应急指挥部应成立市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参与现场救援的现场工作小组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与市现场指挥部做好衔接,服从市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接受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对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必要时,由市应急指挥部调派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等工作小组,指导、协助应急处置工作。

处置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主要包括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监控、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疏散群众,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资。

社会动员

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响应终止

经研判满足响应结束条件,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宣布响应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措施,有序撤离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应急保障

救援队伍保障

市政府要依托消防救援队伍或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市、区(功能区)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性救援队伍;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当地有应急处置能力的环保技术单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建立完善专家库并定期更新,优化相关咨询机制和管理程序,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与决策支持。加强应急队伍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强化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应当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物资保障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粮油应急保障以及救灾物资,食盐、冻猪肉等物资储备。生态环境部门归口负责应急监测仪器设备等专业应急物资储备。市工业和信息化、民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桥梁、隧道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通信保障

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及负有相应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讯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技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市生态环境局要依托广东省环境应急综合管理系统,实现环境应急指挥作战、环境风险监测预警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保险制度

鼓励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地区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应急预案》的出台将

进一步保障公众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安全,

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来源:珠海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