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
11月1日起,
多项涉及物业管理的轻微违法将免罚,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最新免处罚清单!
11月1日起,《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免处罚清单(2024年版)》将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总计16项免罚情形,其中一半涉及物业管理相关的轻微违法行为。
资料图
相比施行之日废止的《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从轻处罚清单和免处罚清单的通知》,免处罚项目结合实际进行了进一步优化,力求更合理公平。
此番纳入免罚的16项情形涉及物业管理、公租房租赁、商品房销售等。
市民关注度较高的物业管理方面:
针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在满足个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限期内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原状的条件下,可不予处罚。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措施包括加强教育、指导约谈、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加强日常检查等。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在个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限期完成整改,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也可以获得免罚。
在满足后果轻微等条件下可免罚的情形还有:
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的,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
物业服务人未公示物业服务的有关情况,或者未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未公布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用水、用电费用等。
16项免罚情形具体如下:
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的,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物业服务人未办理物业服务人备案
物业服务人未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物业服务人未公示物业服务的有关情况,或者未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物业服务人未公布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用水、用电费用
承租人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承租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毁损
承租人租赁期内,因获得其他住房等原因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
承租人租期届满,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来源:珠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