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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立法规范低空交通建设管理,设“合作区特别规定”专章


11月21日下午,珠海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经审议表决,通过了《珠海经济特区低空交通建设管理条例》,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法规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在遵循上位法基本原则和低空改革总体要求的前提下作了若干创新,对珠海提升低空交通建设水平,以良法善治塑造和发展新动能、新优势,促进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雍灵表示。

条例共九章六十条,包括总则、基础设施建设、空域协同管理、飞行活动管理、安全监督管理、应用场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特别规定、法律责任等内容。

条例首先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对全市低空交通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组织本条例实施,并厘清发展改革、政务和数据、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气象等主要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随着各类低空航空器密集发布、低空试点航线陆续开通,保障低空交通安全顺畅的基础设施建设迫在眉睫。条例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制定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标准。明确建设市级低空交通管理服务平台,负责统一受理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低空飞行及相关活动申请和空域使用需求。

赋能“百千万工程”等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加大无人驾驶航空器、直升机在城市管理、安防巡查、水务监测等领域的应用;引导和支持发展各类低空经济新兴消费项目,支持莲洲通用机场建设全国性通用航空基地、无人驾驶航空器体验中心和中试基地;加强低空飞行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应用,鼓励执法部门、司法机关探索低空飞行在各自领域的应用……条例立足珠海实际,围绕拓展低空飞行应用场景,推动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进行细化和规范。

根据合作区分线管理和全域建设海陆空全空间智能无人体系的需求,条例特设“合作区特别规定”专章。条例明确对经“一线”“二线”进出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所有者、操控员等实行登记管理。规定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为运输工具经“一线”进出合作区的,应当满足对外开放口岸对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人员的要求,依法接受海关监管、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检查。

如何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飞得顺、飞得好、控得住、找得到、罚得了”?为低空飞行活动划定安全底线尤为关键。条例明确各类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主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市人民政府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建立低空飞行联合监管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应急管理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此外,条例还明确对违法飞行的处置措施,就“未向市级服务平台提供无人驾驶航空器依法登记的相关信息”和“未经依法批准开展低空飞行活动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航路航线飞行”等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条例对珠海低空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飞行服务能力不足等难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和管理措施,为低空经济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珠海低空投董事长周斌表示,未来,将紧扣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全力抢抓发展机遇,聚合全球低空产业生态资源,为珠海打造 “天空之城”提供坚实支撑。

南方+记者 张紫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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