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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超2万个停车位经营权“打包出让”,停车费会涨吗?


日前,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一则关于“珠海市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公告。公告显示,本次有偿出让项目内容为珠海市(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市域内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经营权,首期出让停车泊位23798个(包括存量停车泊位和新增停车泊位),出让期达20年。

珠海停车泊位的经营权为何出让,未来收费标准会否迎来调整?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一则关于“珠海市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公告。

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一则关于“珠海市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公告。

首期出让停车泊位23798个

本次招标的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分为两类,含首期出让停车泊位23798个(包括存量停车泊位和新增停车泊位)和未来新增停车泊位。

其中,首期出让停车泊位出让费最低投标限价为7.32亿元,折合单个停车泊位经营权年度有偿出让费最低价为1538.00元,出让期设定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20年(含建设期)。

在有偿经营权处分限制条款中,招标公告明确,在出让期内,招标人如根据城市规划发展需要在本项目的区域内另行增设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即未来新增停车泊位)的,招标人不得授予第三方建设经营,但中标人自行放弃未来新增停车泊位建设和经营权的除外。

与此同时,中标人在项目出让期内不得将有偿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方,但中标人的全资子公司除外。

公告招标内容显示,本次出让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称“珠海城管局”)是珠海市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也是本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

公开招标后,珠海市城管局将通过与中标人签订协议,将本项目的经营权有偿出让给中标人,由中标人负责珠海市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建设、改造、运营维护、管理等,并享有通过收费获取项目经营收益的权利。

公告特别指出,本次经营权有偿出让不属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模式。

部门回应:收费严格按照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执行

珠海市市政道路内23798个停车位和未来新增停车位经营权为何一次性“打包出让”,背后有何考虑?

珠海市城管局在回应南方+记者时表示,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于2016年联合下发的《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116号),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属于市政公共资源,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实施有偿出让,并取得有偿使用收入。

“鉴于此,我市基于规范和加强市政道路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促进市政道路公共资源有效利用的考虑,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开展我市路内停车泊位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珠海市城管局表示。

珠海市出让公共停车位经营权并非首创。近年来,多个城市曾探索出让公共停车位经营权,引入市场机制来盘活公共空间资源。

未来,经营权出让后,路内停车泊位收费是否也将迎来调整?如何避免中标企业利益驱动定价?

珠海市城管局表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依法规划和设置的道路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于政府定价范围,价格部门将按政府定价有关规定和程序管理,《出让协议》也是这样明确的。在出让期内因中标人维护成本增加等原因,中标人可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最终以调整后价格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值得注意的是,超额利润共享机制也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公告显示,考虑到通过加强管理提升缴费率、停车费市场价格上涨等多种因素可能会提升中标人经营收入,每三年由招标人会同财政部门出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一次审计,参照《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中“公共设施管理业”的“营业收入利润率”2023年度良好值6.9%为基准,超出部分的金额作为超额利润,超额利润由招标人与中标人按50%:50%的比例共享。

市政工作人员在道路旁划停车线。 

市政工作人员在道路旁划停车线。 

律师观点:应严格约束中标单位,避免乱收费行为

此次经营权出让期限长达20年有何考虑?停车泊位经营权出让后,政府部门如何加强监管?

珠海市城管局解释,本次出让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经营权中存量停车泊位需要更新改造,计划新增的停车泊位需要投资建设咪表、安装高位摄像头等配套设施,建设改造以及运营管理、收益回报等均需要一定周期,合理的经营期限能够更好地促进市政道路公共资源有效利用,同时为市民提供持续稳定的停车服务。

“参考周边城市做法,大多设置20多年或30年的经营权期限。所以,综合考虑下,20年的时间是比较符合实际的。”珠海市城管局表示,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经营单位后,珠海市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将依法根据《出让协议》要求经营单位充分运用现代管理理念和科技手段,优化停车泊位管理和便捷缴费,提供优质停车服务,缓解停车难问题。

公共停车位经营权出让不能“一卖了之”,需要加强出让后的管理和监督,避免公共资源的公共性缺失。

“本次出让的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经营权中,虽然存在部分存量停车泊位需要更新改造等情形,但考虑到市政建设的变化,以及停车位供需状况的改变,出让期20年还是比较长的,下一步乙方经营期间的监管尤为关键。”珠海市政协委员、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管委会主任沈继光认为。

一直以来,关于路边停车收费的合理性问题都受到较多关注。

“虽然《出让协议》中有规定路内停车泊位收费严格按照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执行,但实际操作中,如何有效规范收费仍然是个老大难的问题。”沈继光进一步表示,希望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管理部门加大监督力度,严格规范和约束中标单位的收费行为,避免出现违规收费的行为,对于存在的违规收费行为,应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确保中标单位严格履行协议,对于情节严重的,应及时解除协议收回使用权。

采写:南方+记者 林郁鸿

视频/图片:南方+记者 钱文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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