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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征地补偿,珠海印发新文件→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珠海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文件)日前已印发。该局3月25日就文件作出解读,对“征收土地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夹心地、边角地的补偿”等方面进一步说明。

《珠海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印发实施,其中提及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形成的,不具备独立种养条件、形状不规则、确实难以利用或无法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参照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予以补偿。今年,该局发出进一步加强珠海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主要是对“征收土地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夹心地、边角地的补偿”和“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和使用”三大方面进一步补充明确和强调说明,以确保征收土地工作顺利开展,促进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关于征收土地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进一步补充明确了“一般工作经费”和“群众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确保各区政府(管委会)在使用“征收土地工作经费”时更具操作性。

关于征地过程中夹心地、边角地的补偿,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前置条件——须经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评估专业机构进行论证,确实难以利用或无法利用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在不进行征收的情况下,可参照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予以补偿。

本次通知还进一步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安置补助费属于个人所有的,应按标准如数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不得分发给个人。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组织项目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另外,本次通知还明确,土地补偿费、集体所有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方案,必须依据国家、省规定的表决程序和比例要求,经本集体经济组织表决通过,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其使用情况应按村务公开的规定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来源:观海融媒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