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第3/2026号法律《修改第4/2010号法律〈社会保障制度〉及第7/2017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该法律自3月24日起生效,旨在进一步保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下称“合作区”)内澳门居民的双层式社会保障权益,为澳门居民在合作区学习、就业、创业、生活创造更为便利的条件。
根据条文规定,为了确保受惠对象与澳门有较紧密联系,维护公共财产的合理运用,澳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任意性制度登录及非强制央积金政府拨款均有身处澳门最少183日的要求。
本次修法的重点之一,在于明确将澳门居民身处合作区的特定情况,包括将在合作区居住、工作或就读由当地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或非高等教育课程,以及因负担居于合作区的亲属主要生活费而在澳门以外地方工作等原因,纳入法定例外情况,以便在处理上述两项社保权益时,澳门居民身处合作区的期间可视为身处澳门。
同时,将申请社会保障制度疾病津贴所需医生证明文件的认受范围扩展至合作区。在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款项提取方面,修订后的法律允许账户拥有人每年可提取款项的次数增至2次。
新条文的落实,有助进一步营造合作区趋同澳门的生活环境,巩固身处合作区的澳门居民的双层式社会保障制度权益,更切实地回应居民在区内学习、就业、创业及生活的实际需要。
南方+记者 黄天儒 梁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