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珠海市现代海洋渔业发展
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珠海拟出台新实施细则!
近日,珠海市农业农村局就《珠海市深海养殖和远洋捕捞扶持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细则》适用于珠海市现代海洋渔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所称的珠海市现代海洋渔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是指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发展现代海洋渔业的专项资金。
《细则》共七章二十条,
主要包括总则、补助对象和范围、
资金申报评审、项目实施及验收、
资金拨付等内容。
补助对象和范围、标准是什么?
资金申报评审流程有哪些?
……
一起来了解!
补助对象和范围、标准
《实施细则》所称的补助对象为珠海注册的相关涉渔企业、合作社,其中远洋渔业企业应拥有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所称的补助项目范围请参照《珠海市深海养殖和远洋捕捞扶持措施(暂行)》所列举的项目类别。
其中,“金枪鱼”主要指北方蓝鳍金枪鱼、南方蓝鳍金枪鱼(马苏金枪鱼)、大眼金枪鱼、黄鳍金枪鱼、长鳍金枪鱼、鲣鱼等6种及其制品;“其他远洋鱼类”主要指远洋渔船捕捞生产的其他经济鱼类;“海运超低温”是指海运保存温度在-30℃以下。“在洪湾中心渔港交易中心的销售贸易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买方)”是指每年在“粤港澳大湾区海产品交易平台”或洪湾中心渔港商铺或洪湾中心渔港码头进行交易且年度累计销售贸易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买方);“超低温冷库”指库温≤-30℃的冷库。

资金申报评审
《实施细则》规定,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申报指南,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区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配合,依责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及审核工作,并按申报截止时间要求将项目申报材料提交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各类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工船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
1.项目申报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建设方案);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海域使用不动产权证书》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规范承包合同;
5.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
6.技术依托单位协议书(合同);
7.近三年企业报表、年度审计报告(申报单位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以来的企业报表、年度审计报告);
8.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佐证资料。
(二)渔旅融合发展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
1.项目申报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建设方案);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海域使用不动产权证书》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规范承包合同;
5.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
6.技术依托单位协议书(合同);
7.近三年企业报表、年度审计报告(申报单位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以来的企业报表、年度审计报告);
8.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佐证资料。
(三)远洋渔业企业落户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
1.项目申报书;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4.在珠海投资建设水产品冷链加工设施设备情况的佐证资料;
5.拥有远洋渔船船队规模的佐证资料;
6.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佐证资料。
(四)境外渔业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
1.项目申报书;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4.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批文;
5.境外远洋渔业项目生产情况报告;
6.缴纳境外渔业资源使用费的情况统计表及相关票据、证明材料(包括付款凭证和收款凭证、有效批文及中文翻译件等,委托境外代理方缴纳费用的,还需提供与代理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代理方收到委托方的收款凭证及付到入渔国的付款凭证);
7.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佐证资料。
(五)国际履约能力提升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
1.项目申报书;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4.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批文;
5.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
6.已获取农业农村部履行国际公约养护国际渔业资源补贴的批准文件;
7.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佐证资料。
(六)远洋水产品入境珠海集散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
1.项目申报书(需在申报书内详细填报回运自捕或直购远洋水产品情况、报关情况、进入珠海水产品交易市场交易情况等);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是全资子公司的,还需提供与母公司的关系证明);
3.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4.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批文(仅限回运自捕远洋水产品);
5.入渔配额证明(仅限需要配额的海区);
6.自捕或直购远洋水产品进入珠海境地海关报关单(如是直购远洋水产品的,还需提供相关直购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直购合同、交易凭证等);
7.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佐证资料。
(七)企业进入洪湾中心渔港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
1.项目申报书(需在申报书内详细填报洪湾中心渔港交易中心交易的销售贸易总额构成及经济效益情况);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完税证明;
4.进入洪湾中心渔港交易中心交易的凭据(提供企业与海产品交易商交易单据、发票及付款凭证);
5.珠海洪湾中心渔港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交易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包括交易企业名称、交易时间、交易产品名称、交易量、交易金额);
6.买卖双方非关联交易的承诺书(提供相关供应商及客户清单备查);
7.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佐证资料。
(八)水产品超低温冷库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
1.项目申报书;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
4.建设项目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材料;
5.建设项目投资备案证;
6.建设项目的决算审计报告、竣工决算单、付款凭证及相关发票;
7.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佐证资料。
(九)水产品质量认证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
1.项目申报书;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单位所取得水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等佐证资料;
4.缴纳认证费用的付款凭证等佐证资料(仅限申请给予认证费用补贴);
5.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佐证资料。
(十)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项目涉及的保费补贴申请项目按所在辖区保险补贴实施方案执行;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依照《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执行。
(十一)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
1.项目申报书;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有关银行贷款有效凭据(银行拨款单)复印件;
4.归还银行贷款利息清单;
5.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佐证资料。

《实施细则》指出,项目申报单位应按《实施细则》和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印发的申报指南有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实施细则》或者申报指南要求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或者重复申报市、区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
(三)被列入市、区级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四)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发现有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
(五)经查询人民法院诉讼信息公开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形的;
(六)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到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来的申报材料后,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组(从市业务管理部门指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人的单数专家组成员)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市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依责配合开展有关项目评审工作。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评审情况确定拟补助的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并按规定进行
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根据公示情况确定项目资金分配计划(立项计划)下达相关区并抄送市级财政主管部门。
专家评审程序实行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两个环节。材料形式审查采用专家对照《珠海市现代海洋渔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审查表》审查、集中讨论的方式进行,其中项目申报材料通过形式审查的(含在规定时限
3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后通过形式审查的),可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申报材料未通过形式审查的,直接终止项目评审后续流程。现场评审采取专家评审、量化打分方式进行,由专家对照《珠海市现代海洋渔业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分表》独立量化打分,取平均值为项目评审分数,其中评审分数60分以上(含)的,为通过现场评审的项目;60分以下(不含)的,为未通过现场评审的项目。
项目实施及验收
《实施细则》提到,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依责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实施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的,应向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呈报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批复。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准备验收材料,并向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项目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组(从市业务管理部门指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人的单数专家组成员)开展项目最终验收;项目通过最终验收后,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项目验收情况通报相关区并抄送市级财政主管部门。
资金拨付
《实施细则》要求,相关区收到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项目验收情况通报后,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对应的项目承担单位,切实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能。
由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项目验收通报情况向区级财政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级财政主管部门收到资金拨付申请后,先行垫付项目补助资金;待年度结束后再根据实际垫付金额向市级财政申请结算,由市级财政主管部门以转移支付方式清算相应补助资金。
此外,《实施细则》还提到,
强化资金监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
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
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据了解,
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
2023年9月3日。
【来源】珠海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