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珠海公布《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本市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餐饮娱乐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可以设置吸烟点(区),未设置吸烟点(区)的禁止吸烟。
《条例》所指的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且四周封闭总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所有空间;吸烟,是指吸入、呼出烟草的烟雾或者电子烟气雾,以及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口岸广场、城际轨道交通站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吸烟点(区)以外区域;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和比赛、演出区域;对社会开放的文博单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和电子烟。对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向“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举报,控烟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对实名投诉举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控烟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控烟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中设置吸烟点(区)相关规定的,由控烟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按《条例》履行相关义务的,由控烟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南方+记者 张紫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