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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怎样的起征点?珠海就高不就低


1月8日,广东省税务局就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进行政策宣传,发布政策推文,公开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起征范围。珠海商户适用怎样的起征点?记者从珠海税务机关了解到,珠海市适用的税费优惠就高不就低,部分税惠项目起征点按现行政策甚至会更高。

以上税费优惠2.0版本明确政策享受主体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规定纳税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国家分三种情形划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范围:销售货物,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相关纳税人个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代开发票、缴纳税款,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据介绍,对珠海市相关纳税人实行的税费优惠就高不就低,在2027年12月31日前都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规定执行。即对以上类型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

同时,珠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如果是按次纳税,珠海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起征点则被直接定为每次销售额500元,且无期限。

【来源】珠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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