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珠海市消防救援支队金湾大队
在辖区内持续开展
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行动
一商业综合体存在
多处消防安全隐患被曝光↓↓
金湾大队根据前期“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结果,对珠海市弘志置业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位于金湾区三灶镇弘瑞街68号的华晨商业大厦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仍存在多个消防安全隐患。

检查发现,该单位22层、23层感烟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无信号反馈,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单位10层堆放杂物遮挡消火栓,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随后,在对消防控制室检查时,检查组发现消控室一名值班人员未取得中级及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证,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当天,检查组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4300元。
法律知多D
1. 22层、23层手动报警按钮、感烟探测器无信号反馈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 10层杂物遮挡消火栓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 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知珠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