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珠海市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经营行为,
完善珠海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
进一步推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珠海拟出台新管理办法!
近日,珠海市商务局起草了《珠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征求意见稿》所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六条,
具体明确了规划与建设、
回收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起来看看吧!
规划与建设
《征求意见稿》所称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是指回收、中转、分拣、集散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如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点(含标准型、流动型)、分拣中心、集散中心等。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应当遵循便民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管理以及保障公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原则;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可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布局结合设置,外观标识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识,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
新建、改建住宅区在出具规划条件时,根据详细规划提出社区回收网点建设所需场地的要求,可以结合生活垃圾收运设施一并规划。
已建成并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的要求,落实回收点所需场地;利用小区公共部分作为社区回收网点建设所需场地的,应按法定程序征求相关业主同意后实施;不能安排回收点所需场地的,所在村(居)委会应当和业主委员会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点,由周边回收点或中转站派人定点定时回收再生资源。
已建成但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所在社区的居委会(村委会)按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的要求,落实社区回收点所需场地。
商业区域等公共场所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由所在社区按辖区网点设置规划安排建设场地;不能安排建设场地的,由社区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网点,负责对该地段公共场所的再生资源收运工作。
工业园区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由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辖区网点设置规划安排建设场地,用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活动;不能安排建设场地的,由园区管理机构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网点,负责对该地段商业场所的再生资源收运工作。
下列区域和地点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一)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
(二)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及河流、明渠两侧200米范围内;
(三)城市主干道两侧50米范围内;
(四)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港口、军事禁区、水源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及周边距离200米区域;
(五)危险品储存点周边500米内、高压走廊电力高压线的保护区内(110千伏:10米内,220千伏:15米内,500千伏:20米内)、变电站的保护区内(110千伏变电站:25米内,220千伏变电站:50米内,50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100米内);
(六)党政机关、学校和幼儿园附近;
(七)旅游景点、居民楼内。
已在上述区域和地点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逐步迁出。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禁止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区域和地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回收经营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选址、规模、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等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及国家有关建设规范要求。
《征求意见稿》实施前已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以及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要求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照要求限期整改,不按期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理。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符合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后,将相关信息推送到广东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供各相关单位查阅。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自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变更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后,自行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行信息申报、信息更新及按要求报送经营数据,同时应当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台账管理制度,定期向属地商务部门报送回收的再生资源种类、数量、来源、去向等信息。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经营管理制度、回收价格表、监督电话等悬挂或者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自觉接受监督。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收集、分拣、处理、储存、运输再生资源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应当在按照规划建设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不得占用公共场地。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场所内物料应按《物料堆放高度国家标准》规定的“五距”堆放,并按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废水、废气、噪音等污染;
(二)社区(村)内设置的再生资源回收(中转)站点只能对再生资源进行简单分类,不得从事再生资源拆解、清洗等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加工业务;
(三)加强火源、电源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和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四)从事高风险作业(如氧切割、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和高空作业等)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时应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办理使用登记,经检验合格且在检验有效期内,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六)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并按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噪声、粉尘、污水、异味等污染;
(七)及时清运回收物品和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非法占道、乱堆放、乱张贴、乱拉挂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经营;
(八)对分拣出来不可回收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园林绿化垃圾要按规定进行收运处置,对于分拣出来不可回收的工业固体废物,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进行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严禁将分拣出来的工业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投放;
(九)跨省转移再生资源进行贮存、处置、利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或备案手续;
(十)从事再生资源运输的机动车和驾驶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安全要求,确保使用的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不得使用拼装、报废机动车及灯光信号、制动、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且运输过程中应当通过捆扎、覆盖、围挡等方式,保持车辆整洁,不得沿途遗撒、飘落载运物品;
(十一)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市容环卫、治安管理、交通运输等规定和回收经营规范。
从事以下物品回收的,需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规范回收:
(一)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规范回收,不得非法擅自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要交售给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规范处理。
(二)从事硒鼓、墨盒等打印机耗材回收的,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规范回收,不得非法擅自拆解,要交售给具有打印机耗材处理能力的企业进行规范处理。
(三)从事废旧纺织品回收的,应按照《废旧纺织品回收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规范回收。
(四)从事输液瓶(袋)运输的,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规范运输,做好防渗漏、防遗撒和消毒清洁等措施,并交由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进行回收利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品及其容器,以及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三)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通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国家规定的历史文物;
(五)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六)标有“秘密”“机密”“绝密”字样的国家秘密载体和办公自动化设备,如文件、资料、书刊、图纸、光盘、U盘、磁盘、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上述规定禁止回收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属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禁止下列行为:
(一)蓄意串通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
(二)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操纵市场为目的,合伙哄抬或压低再生资源的价格;
(三)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
(四)沿街招揽,非法占道经营和堆放;
(五)任意将易发生污染泄漏的破损废旧电池、电子元件堆放和存储在未做防渗措施的地面;
(六)其他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
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未经设立登记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
(二)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的;
(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
(三)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材料保存少于2年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的;
(五)发现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经劝阻拒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市容环卫、治安管理、交通运输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或包庇、纵容其违法违规经营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
《征求意见稿》
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26日。
【来源】珠海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