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海钓行为,
保障海钓活动安全,
促进海钓行业有序发展,
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珠海拟出台新条例!
近日,珠海市司法局就《珠海经济特区海钓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

珠海海洋生物资源丰富,吸引各地海钓爱好者前来利用岸堤、岛礁、矶石、船舶等开展的海洋垂钓活动。目前,珠海海钓活动的规模化经营单位较少,经营活动随意性较大,多数为自发聚集。且存在经营主体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驾船人员资质欠缺,船艇设施设备不齐全、海钓参与人员安全意识、环保意识淡薄等问题。在监管方面,涉及多部门事权,各管理部门对海钓活动的规制相对分散。为加强行业引导和监管,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规范海钓行为,保障海钓活动安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征求意见稿》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海钓活动的监督管理。
所称海钓,是指除渔业捕捞生产以外,
以休闲娱乐、体育运动为主要目的,
利用岸堤、岛礁、矶石、船舶等
进行的海洋垂钓行为,
以及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海钓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共24条,
主要包括监管职责、经营管理、
责任主体、船舶管理、
安全保障、法律责任六方面内容。
关于监管职责
在“监管职责”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
▶海洋发展部门负责对从事海钓活动的渔船及其船员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渔业码头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海钓活动,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和执法机构实现信息互通。
▶珠海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从事海钓活动的游艇及其船员的海上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履行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对全市范围内依法举办的海钓赛事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安、海警、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钓活动的服务和监督指导工作,加强信息互通。
关于经营管理
在“经营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结合实际需要,可以对本辖区内开展海钓比赛、海钓活动的船舶进行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其他区人民政府认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的相关管理办法适应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参照执行。

关于责任主体
在“责任主体”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开展海钓活动的船舶所有人、服务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用于海钓活动的船舶的船长承担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船舶航行期间,船长应当落实船员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以及航行安全、跟帮生产等安全生产制度。
同时,还明确行业协会、组织以及其他海钓活动参与人员的义务,特别强调了污染防控、生态保育、渔获物管理等要求。
关于船舶管理
在“船舶管理”方面,考虑到实践中发生海钓险情的出海船艇多为“三无”船舶,《征求意见稿》明确严禁利用“三无”船舶开展海钓活动。要求用于海钓活动的船舶应当安装基于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AIS定位终端、北斗卫星定位通讯终端、雷达反射(应答)器,并配备合格、足量的救生设备,随船配备的救生衣应当具备北斗救生设备搜救信标。
船舶出航前应当由船舶所有人、服务单位报所在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禁止擅自出海,禁止船舶超员、超载、超航区、超抗风能力等级航行,禁止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开展夜航。
关于安全保障
在“安全保障”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
▶船舶出航前,船长应当组织检查安全生产设备、证书证件、船员配备、船舶适航、乘员人数、乘客参加人身意外保险等情况,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发现安全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的,应当及时向船舶所有人、服务单位报告,不得违规或者冒险出航;不得疲劳驾驶或者酒后登船。
▶船舶航行期间,船长应当落实船员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以及航行安全、跟帮生产等安全生产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擅离职守;实时向相关部门报备船舶航行及活动安全状况;遇紧急情况或者发生事故时,立即向管理单位和所在区域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组织船员和乘客进行自救;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此外,鼓励保险机构研发适用于海钓活动的专项意外保险产品,为海钓人员出船、登礁、海钓等活动提供保障。鼓励乘船出海开展海钓活动的乘客购买海钓专项保险。

关于法律责任
在“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于违规开展海钓活动的单位以及个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海钓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可以向相关执法部门进行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并依法查处。
据了解,
《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
2024年8月19日。
【来源】珠海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