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缺乏诚信意识,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此诚恳悔过……”近日,在韶关仁化法院执行局会见室里,被执行人陈某写下这样一份悔过书,并依法履行义务,促使案件执行完毕。
2024年,陈某因拖欠郭某等5人在其排洪渠工程的劳务工资3.3万元被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联合该工程当地镇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陈某未按协议履行,后郭某等5人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陈某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法院通过网络和线下查询,也未发现陈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上门联系陈某,督促其履行还款义务,但陈某拒不配合、躲避执行。在法院多方调查中发现,陈某在民事案件立案后有大额财产转出的行为,执行干警当即找到被执行人陈某将其拘传到庭。
通过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陈某讲述了恶意转移财产已涉及违法犯罪后,陈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场写下悔过书,主动履行了全部案款。鉴于被执行人陈某认错态度较好,且主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法官只对其进行了训诫。
法官说法
执行和解不是拖延执行的手段,达成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应严格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信守承诺,否则法院可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甚至转移财产的,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方+记者 潘俊宇
通讯员 温欣 欧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