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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赠送贵重首饰,可否要回?


婚前赠送的贵重首饰,未能顺利结婚可否向对方要回?近日,韶关新丰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2023年2月,陈某通过某网络婚介平台介绍,与周某在广州见面、相识并添加微信好友,当天谈及彩礼、三金及结婚事宜,但未约定具体事项。3月,双方第二次见面,就餐后,陈某购买了价值34428元的黄金首饰送给周某。此后,双方继续通过微信方式保持联系。5月,陈某觉得只见面两次就送贵重首饰有些不妥,便通过微信联系周某希望其返还首饰,但周某未予理会。8月,双方第三次见面,周某称首饰已经变卖,无法返还。陈某多次索要均未果,于是诉至新丰法院,要求周某返还黄金首饰。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周某之间的纠纷系婚约财产纠纷。双方通过婚介平台相识,周某清楚陈某与其见面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双方在第一次见面亦有谈及彩礼、三金及结婚事宜。双方之间的见面交往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陈某才会在双方的第二次见面就购买价值34428元的黄金首饰给周某。而黄金首饰属于贵重物品,应视为彩礼性质,而不是日常生活交往中一般的赠与物。现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周某应当返还黄金首饰给陈某。法院依法判决周某返还陈某黄金首饰,如无法返还黄金首饰,应就首饰的购买价值向陈某进行经济补偿。

法官提醒

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一方向另一方赠与贵重物品或支付大额钱款的,包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这一愿望是双方当事人成立赠与法律关系的目的,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如双方未能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受赠一方应当向赠与方返还。

南方+记者 潘俊宇

通讯员 王建忠 郑慧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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