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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再就业受伤,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65岁的李某在工地工作时,不慎摔落受伤,出院后向劳动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院以李某受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李某诉至韶关仁化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经查明,李某在某工程做木工师傅,该工程系由某公司承包。李某工作时不慎从楼梯上摔落受伤,经人社局等部门认定为工伤和九级劳动功能障碍。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某公司工作时已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李某已经丧失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二者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所受伤害如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的,应予支持,但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规定,李某因工伤而应享有的工伤待遇由某公司负担,但由于其事发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某公司应赔付的项目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停工留薪期工资。法官依法判决公司赔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17万余元。

南方+记者 潘俊宇

通讯员 李洁仪 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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