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深圳法治进程大事不断。
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施行,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正式挂牌,全国首个个人破产业务办理系统“深·破茧”正式上线。
这三箭齐发,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正式破冰,“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尤其是创业者有机会甩掉“包袱”重新出发。深圳市场退出机制将更加健全,营商环境得以进一步提升。
在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徐阳光教授看来,深圳将为我国制定全国性个人破产立法提供基础和实践经验。
当下,先让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飞一会儿。
“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将被救济
先来看最早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去年9月,该条例出台时就引发重大关注,被誉为在“健全破产制度”方面实现历史性突破,是深圳在国家授权下完善市场经济基本制度的重大改革创新。
何也?皆因其先行先试,补全了“半部破产法”,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提供样本。
早先,企业破产制度就是在深圳破冰后向全国推广。1995年,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时,深圳率先出台企业破产条例,利用特区立法变通权突破适用范围,将所有企业都纳入破产范围。
此后很长一段时间,我国仅有《企业破产法》,被学者们称为“半部破产法”。
实践发现,大量执行案件存在个人债务人,而中国的“半部破产法”无法满足实际需要。深圳中院调研结果显示,60%以上的执行不能案件都涉及个人债务。大量无法执行的债务案件,是因为无财产可供执行。
截至2021年1月底,深圳累计共有商事主体361.4万户,其中个体户132.7万户。此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却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使其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
于是,经过6年酝酿,深圳突破个人破产的法制困局,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鉴于“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和属性,该法的基本价值导向是: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而恶意逃债或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将被法律严惩。
破解“府院联动”难题,让司法与行政剥离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提到,要建立破产行政管理机构。这机构就是3月1日挂牌成立的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

该机构的成立,可谓中国破产制度改革实践中的重大创新。
一直以来,“府院联动”是国内破产办理的难点,也是破产配套改革的重点。深圳设立首个破产管理机构,由专门的政府行政部门负责破产事务管理,率先从框架改革上助力破解“府院联动”难题。
深圳市司法局透露,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将作为其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个人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工作、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提供破产事务咨询和援助服务、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办理个人破产事务的协调机制。
“深圳破产事务管理署的成立,将管理事项从法院剥离出来,让法院能够集中精力处理破产案件中与法律相关的问题,保障司法权与行政权合理分工、有效协作。”徐阳光教授认为,这一创新之举,对今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破产案件办理的司法和行政分工合作的管理体制,具有开创意义。
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提到,组建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是《个人破产条例》实施的前提与保障,该机构将进一步集约政府资源,统筹负责各项配套保障及监管措施,助力个人破产高效办理。
徐阳光教授指出,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不仅是处理个人破产案件中的相关事务,今后也将在企业破产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
不仅如此,我国首个“个人破产一体化平台”——“破茧”综合应用系统也于3月1日同步上线。这套系统连接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破产管理人、破产程序参与人,全流程在线交互、无纸化办理业务,此后可逐步实现破产事务一网通办。
深圳在法制化进程上先行一步,立法、司法与行政有效协作,既强化了司法队伍的专业性,也保证了破产行政事务办理的高效性。
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
至此,《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个人破产业务办理系统“深·破茧”全部集聚,这三者就如三驾马车,带领深圳向营商环境更优化处迈进。

这不难理解。目前,世界上一些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世界银行亦将“办理破产”情况作为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一级考核指标。
在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研究中心主任黄亚英看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住深全国政协委员陈倩雯一直非常关注深圳的营商环境建设。“《个人破产法》的推出,实际上是对守法者的保护,标志着深圳在法治社会上往前迈出一大步。”陈倩雯认为,对于合法经营的个人而言,这无疑给予了一个保护伞,这样的保护机制可以倡导商事主体守法经营,使得整个营商环境更优化。
此前,大量以个人为单元的市场主体缺乏保护,一旦遇到市场风险,不能同企业一样选择破产,难以实现市场退出与经济再生。徐阳光教授表示,《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可以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这对于深圳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营商环境的优化建设,都具有直接推动作用。
深圳市人大代表孙迎彤多年来一直为个人破产条例立法奔走呼吁。他说,深圳是创新创业的沃土,一直有“鼓励成功,宽容失败”的氛围。个人破产制度,正是一项以法治保障“宽容失败”的制度,将为经济发展带来活力动力。
徐阳光教授称,深圳将为我国制定全国性个人破产立法提供基础和实践经验。但就全国而言,通过立法全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仍面临着社会观念的深层阻力,特别是在“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传统观念仍主导公众认知的背景下。
个人破产制度能否在深圳这片沃土茁壮成长,又将适应如何,能否推广到全国?我们拭目以待吧。
【记者】苏国锐 刘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