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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未成年人盗窃近20次,主犯被判刑12年


近日,郑某、龙某、林某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盗窃一案,江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郑某等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龙某于2020年4月至5月期间,以提供吃住、作案工具以及零用钱的方式,合伙或单独教唆、组织未满十六周岁的多名未成年人,先后在广东省江门市、东莞市、珠海市、山东省济南市、江苏省南通市等地的高档住宅区、别墅区盗窃名贵手表、奢侈品牌珠宝首饰等。被告人郑某主要负责提供资金,龙某负责联络工作,林某、黄某(另案处理)带队及接收赃物,盗窃得手后由郑某销赃、分赃。短短两个月时间,郑某等人组织多名未成年人流窜3个省份入户盗窃19次,盗窃金额高达50多万元。

江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龙某、林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他人多次入户盗窃,其中被告人郑某盗窃数额为510250元,被告人龙某的盗窃数额为507250元,均达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林某的盗窃数额为12400元,数额较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郑某、龙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林某受郑某指使参与实施盗窃犯罪,主要负责交接赃物、望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龙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龙某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盗窃犯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且在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江海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林某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本案中,被告人以为自己不实施盗窃行为,就不算犯罪。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主要盗窃名牌手表和珠宝首饰,部分手表甚至通过拍卖行购买,价格不菲。

法官提醒,不要随意在非官方渠道低价购买名牌手表和珠宝首饰,以免买到赃物。另外,被告人主要在KTV等场所结识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并以给零花钱、请客吃喝玩乐等方式唆使未成年人实施入户盗窃。老师和家长应提高警惕,多与孩子沟通,关注孩子的“朋友圈”,引导孩子们学会明辨是非,以免被社会上少数不良人士利用。

【采写】南方日报记者李霭莹

【通讯员】黄妙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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