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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性侵怀孕却不许堕胎,轮回的美国堕胎法案下受苦的是谁?


在这次美国阿拉巴马州反堕胎法案中,最受争议的是“禁止任何阶段的怀孕者堕胎,被性侵怀孕、乱伦怀孕者也不例外”。

网友热议,都2019年了,竟出现这样的事情。堕胎,是女性的权利、是私事儿还是道德责任、刑事责任?女性被性侵怀孕也不允许堕胎,这到底是保护胎儿还是伤害胎儿?

“知道”(nz_zhidao)想和你谈谈,轮回的美国堕胎法案下受苦的是谁?

(IC photo/图)

5月15日,美国阿拉巴马州议会通过的“美国最严反堕胎法案”,该法案禁止任何阶段的怀孕者堕胎,被性侵怀孕、乱伦怀孕者也不例外,当且仅当需要挽救孕妇生命时,堕胎才能得到许可。

违法堕胎的医生将被判处最高99年刑罚。据了解,目前法案已提交给州长,州长同意后,法案将于六个月后正式生效。

两天后的5月17日,美国密苏里州也通过了类似法案:禁止替怀孕8周以上妇女实施堕胎手术,包括因性侵、乱伦而怀孕的妇女在内,只允许紧急医疗情况、母亲生命受到威胁情况下例外。法案中规定,除了“医疗紧急情况”外,对任何怀孕超过8周的妇女实施堕胎属刑事犯罪,执刀医师将面临5至15年监禁。

新闻一出便引起争议,美国歌手Lady gaga、蕾哈娜等公众人物公开在社交网络发出反对的声音。5月21日,美国多地举行了“废除禁止堕胎权利行动日”的活动。

当地时间2019年5月21日,美国马里兰州银泉市,Kristin Mink抱着三个月大的女儿参加反“禁止堕胎法”抗议活动。 (IC photo/图)

网友热议,都2019年了,竟出现这样的事情。堕胎,是女性的权利、是私事儿还是道德责任、刑事责任?女性被性侵怀孕也不允许堕胎,这到底是保护胎儿还是伤害胎儿?

反复无常的美国法案

在美国法律的历史长河中,反堕胎法案反复无常。

1970年3月,居住在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县单身孕妇罗伊(Roe)提起了一个挑战德克萨斯州刑事堕胎法(Criminal Abortion Law)合宪性的集体诉讼。该法规定堕胎既遂与未遂都是一种犯罪行为,根据医学建议挽救母亲的生命是例外。根据案宗,罗伊未婚先孕,希望在安全的临床条件下,由一名称职的执业医师通过堕胎手术终止妊娠。

因为罗伊认为她的生命并未因为妊娠的继续而受到威胁,所以无法在德克萨斯州进行合法的堕胎手术,但是她又无力支付前往能够在安全条件下实施合法堕胎手术的地区的费用。

她认为德克萨斯州刑事堕胎法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并侵犯了她的隐私权,该权利由宪法第一、四、五、九和十四修正案保护。通过补充起诉状,她为自己以及其他所有相似处境的妇女提起诉讼。

最终的审判中,法官表示“我们意识到堕胎争议的敏感性、强烈的反对意见(甚至在医生群体内部)以及似乎绝对的堕胎有罪化倾向。一个人的哲学观、经历、生存状态、宗教教育、关于生活和家庭及其价值的观点、观察与评论的道德标准等,都有可能影响甚至歪曲其关于堕胎问题的思考与判断。此外,人口增长、污染、贫穷和种族主义使得堕胎问题更加复杂。”

最终在1973年,罗伊和与她有着同样处境的女性获得胜利。美国最高法院宣布堕胎是妇女享有的宪法权利。法院最终判决:德克萨斯州刑事堕胎法因其模糊性以及过度侵犯原告的第九修正案保护的权利而无效。

在此之前,美国许多州的刑事堕胎法已生效近一个世纪,不少美国女性不得已只好寻求地下医疗。正如美国东南计划生育组织首席执行官福克斯(Staci Fox)说:“禁止堕胎并不能阻止堕胎,而是阻止了安全堕胎。”他认为,该法案将迫使有需要的女性向地下手术室求助,这将让想堕胎、需要堕胎的女性的生命健康受到极大的冲击。

堕胎对于妇女而言是一种危险的医疗项目,假使反堕胎法案的名义是为了保护女性和胎儿,但随着无菌技术(1867年)以及抗生素(1900年)的医疗研发技术和人们观念的进步,我们应该对堕胎问题有新的思考。

可好景不长,在2002年,布什又签署新法律,禁止在美国进行晚期堕胎,违法的医生会被判处两年的徒刑。

胎儿的利益

在这次美国阿拉巴马州反堕胎法案中,最受争议的是“禁止任何阶段的怀孕者堕胎,被性侵怀孕、乱伦怀孕者也不例外”。

不少人说,这件事儿完全可以提前预防。但笔者在这里先不提及被性侵的恐怖,只想说,尽管女性被性侵后采取了紧急避孕,仍旧有怀孕的“风险”。

据了解,正常人群服药后大多数可避免怀孕,但是由于强奸发生的环境、时间、人群的特殊性,即使事件发生后服用了紧急避孕药,但其失败率仍很高。更重要的是,大多数错过了服药的最佳时间。

非女性自愿产下的婴孩,相信伴随婴孩成长,与婴孩相关联的人也是痛苦的,这种环境下成长的孩子,需要更多资源投入、关怀。在讨论堕胎是否该由法律和社会道德约束时,人们该思考的更多的不是胎儿的生命权,而是胎儿自身的整体利益。

事实上,不止美国,英国、爱尔兰、德国、日本,甚至中国的一段历史时期,均有过禁止堕胎的“严厉”法律。

例如1803年,英格兰制定了第一部刑事堕胎法,以“胎动”为标准规制堕胎行为,胎动之后的堕胎是死罪。而评判“胎动”标准含糊不清。德国、日本的刑法典同样也有着约束堕胎行为的罪从。

我国的严厉法律发生在清末民国时期。1911年的《大清新刑律》将第二十七章设为“堕胎罪”1935年颁布的新《中华民国刑法》“怀胎妇女服药或以他法堕胎者,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罚金。怀胎妇女,听从他人堕胎者,亦同。”

建国以来,我国借鉴苏联刑法,废除了“堕胎罪”,现不认定自行堕胎是犯罪,但对帮助自行堕胎的人认定为非法行医罪或者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费孝通就曾在江村调查中发现“不知道堕胎方法的女人往往被称为 ‘笨老婆’”。

曾经在1967年,美国人类生殖委员会对于禁止堕胎的倡议以及英国议会颁布新的堕胎法中都有例外事项,例如“继续妊娠有可能给孕妇的生命带来风险,或者有害于孕妇或者她家庭中孩子的生理或者心理健康”“如果孩子出生,很可能会面临严重的生理或者心理异常”“怀孕源自暴力强奸或者乱伦,可能对病人的精神和生理健康构成威胁”。

让时光倒回,现在的美国阿拉巴马州法案试图想重新回到罗伊案之前。支持该法案的人认为当涉及民事目的时,美国法完全承认胎儿及其固有权利;但是当涉及刑法问题时,美国法没有承认,并拒绝对其生命给予完全保护。

更多的人认为这类反堕胎法案会让人们逐渐将女性当作生殖工具,有网友认为,既然是针对“反堕胎案”投票,那么法案投票的主角应该是怀孕的女性,毕竟,她们才有“堕胎VS反堕胎”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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