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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涉黑恶案件55件!蓬江法院扫黑除恶成绩单出炉


11月25日下午,蓬江区人民法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新闻通气会,通报蓬江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五个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据悉,2018年至今,蓬江法院共受理涉黑恶案件55件231人,已审结51件227人。其中,截至11月20日,蓬江法院今年以来共受理涉黑恶案件31件125人,已审结27件121人,办理案件数量位居全市法院第一。

案件清结

重拳惩治黑恶犯罪

蓬江法院始终坚持高位推动,聚焦重点精准打击,依法从严从快惩处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精心审结了一批社会影响重大、案件复杂的涉黑恶案件,如以郭某洪为首的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案以及“套路贷”系列案件。

为快审快结、高质高效审判组织卖淫等黑恶势力犯罪,针对赵某等5人组织未成年少女卖淫涉恶案件,合议庭自觉启动“5+2”、“白+黑”加班模式,快审快结,从开庭到宣判仅用短短9天。针对杨某协助组织卖淫、张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审判团队远赴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贵州省铜仁监狱,实行跨区域异地开庭审理,有效降低提押、还押、庭审带来的疫情防控风险,推进涉恶案件及时办理。

此外,蓬江法院紧盯新业态、新领域中的新型黑恶犯罪,针对“套路贷”等犯罪团伙深挖细查,多方联动,实现重拳出击、精准打击,有效规范地区金融市场秩序。精心审理了广受社会关注的24件73人“套路贷”系列案件,该涉恶团伙案涉案金额达715.6万元,被害人数多达300余名,且证据材料繁杂,卷宗多达几百册,社会影响较大,审理任务相当繁重。蓬江法院专业审判团队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加快办案节奏,2个月内撰写200多万字的审理报告,组织召开案件讨论会议数十次,最终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上述27名被告人一年至十三年不等的刑期。

黑财清底

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蓬江法院不断加大对涉黑恶案件财产刑的执行攻坚力度,与公安分局高效形成“打财断血”联动新机制,运用公安情报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追踪查控,并联合成立重大案件专案组,多措并举重拳出击,纵深推进“打财断血”工作取得新战果。截至11月20日,蓬江法院共立案执行涉黑恶刑事财产刑案件27件,执行到位金额452万余元。

如郑某、周某等人敲诈勒索一案,蓬江法院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线索,精准定位被执行人名下小汽车的活动范围,并立即联合公安干警前往揭阳查找涉案车辆。执行过程一波三折,干警通过蹲守观察、地毯式搜索、请求当地协助、传唤被执行人家属等多项措施,不分昼夜、连续作战,最终成功说服被执行人家属将涉案车辆交出,并连夜将车辆扣押回江门,专案行动圆满完成,为财产处置奠定了基础。

行业清源

推动扫黑除恶长效常治

在强抓办案的同时,蓬江法院积极参与“行业清源”,发挥司法专业优势,紧握“司法建议”这把利剑,针对审判中发现的行业管理漏洞、社会治理短板,进行认真分析研判,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司法建议,从源头上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切实增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实效性,促进行业正本清源,推动长效常治,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蓬江法院共发出司法建议31份,涉及社会治安、乡村治理、环境保护以及金融房贷等多个领域,收到函复31份,反馈率达100%,被建议单位均作了相应整改,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显著增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下一步,蓬江法院将进一步强化政治担当,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最新部署要求,加大审判力度,扎实推进“六清行动”,从严从快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推动专项斗争不断实现新突破,取得党和人民满意的新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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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蓬江法院审理的涉黑恶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软暴力”犯罪日益明显。涉黑涉恶犯罪行为越来越多样化,既有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明显的暴力行为,也有强迫交易、恶意讨债、恐吓威胁等隐蔽的“软暴力”。后者在恶势力犯罪中更为常见;

所涉罪名复杂化。涉黑涉恶犯罪主要集中于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两个罪名。犯罪团伙为实现某一犯罪目的,往往实施多个行为、侵犯多个合法权益,同时,由于其组织存在的长期性,在不同的时间段会实施多种犯罪。因此,同一涉黑涉恶团伙往往涉及多个罪名。此外,涉黑涉恶犯罪行为往往涉及被害人较多,案件侦查、取证难度很大,且被告人众多,犯罪形式多样,案件审理难度非常大。

犯罪组织体系化的特点。涉黑涉恶犯罪被告人普遍较多,年龄集中在20岁至40岁之间,文化程度多在高中以下,团伙内部有较明确的领导者、组织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各成员分工明确,作用互补,共同达成犯罪目的。且恶势力犯罪团伙一般都有一定的势力范围,具有相对固定的违法犯罪活动区域。

来看下蓬江区涉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某兵、黄某等15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被告人王某兵租赁了位于恩平市沿江路原经营不夜城发廊的铺位从事按摩服务。2016年年中,王某兵与被告人黄某合作,由黄某负责纠集被告人李某、赵某及丁某、谭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招募卖淫女子从事色情服务活动,被告人王某兵、朱某平夫妇提供场所,负责“不夜城”的日常管理包括卖淫妇女的管理,双方约定五五分成。2016年年底,为扩大市场规模,黄某、王某兵又纠集曾经营色情行业的被告人薛某加盟,在不夜城铺位内新装修一个门面由被告人薛某负责日常管理。2017年5月,王某兵又出资租赁、装修了沿江路原经营生生水族馆的铺位从事卖淫活动,并由被告人薛某负责日常管理,不仅提供场所供嫖客在店内嫖娼,还提供外送卖淫女去酒店等场所卖淫的服务。

【裁判结果】

2020年6月30日,蓬江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王某兵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黄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其他13名被告人被以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介绍卖淫罪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十年不等刑期。

【典型意义】

被告人王某兵、黄某等人长时间在恩平市实施卖淫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当地的社会风气造成恶劣的影响。该案的审结体现了法院扫黑除恶的决心和信心,达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二:郭某洪等11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洪、谭某添、谭某豪、谭某恒、郭某松、韦某光、谭某杰、黎某声、陈某宇、卢某川、张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拦路、恐吓、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的工地、码头、道路等多个地点对经营者、货运司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多个经营点的经营者、货运司机等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2020年9月15日,蓬江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郭某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谭某添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万元;其他9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八年不等刑期。

该案目前正在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

【典型意义】

被告人郭某洪、谭某添、谭某豪等人长期盘踞在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的工地、码头、道路等多个地点对经营者、货运司机实施敲诈勒索,且犯罪次数及犯罪数额较大,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案的审结有效地打击了恶势力的嚣张气焰,维护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案例三:罗某泉受贿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被告人罗某泉时任门市蓬江区某镇市场安全监管局城管中队副队长,负责带领城管队员在某地段进行市容市貌日常巡查工作,劝离、驱赶占道经营夜宵的流动摊贩。为了能在该地段违规占道经营夜宵生意,流动摊贩黄某甲、黄某乙(二人另案起诉)遂向被告人罗某泉寻求“保护”,提出由该地的流动摊贩以“管理费”、“清洁费”的名义,定期向被告人罗某泉缴交“保护费”。2017年6月至12月期间,黄某乙和黄某甲收取该地经营夜宵的流动摊贩“卫生费”、“清洁费”后,分4次给予被告人罗某泉共计人民币52000元。

【裁判结果】

2018年7月25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罗某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典型意义】

作为基层管理执法队伍的工作人员,职责本应是保障市场的秩序井然,本案的被告人不但没有依法治理,反而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保护费”,为不法行为撑起一把“保护伞”,严重干扰了市场经营环境的有序治理。通过对被告人的宣判,以案为鉴,促成有关职能部门对相关市场的周边秩序迅速开展综合治理,为群众营造一个整洁规范的购物、经营环境。

案例四:郑某城等4人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自2017年以来,中山市优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以下简称优车代江门分公司)主要从事超出其经营范围的汽车抵押放贷业务。被告人郑某城担任实际负责人,被告人郑某城、周某、梁某军、梁某军、资某豹从2015年其相继假如优车代江门分公司。优车代江门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以“低息、快捷、押证不押车”为噱头,通过设定除利息以外的多项服务费,要求客户事先签订多份关键部位留白的格式合同及协议,以威胁、强迫手段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牟取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利益。

【裁判结果】

2019年6月14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被告人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他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案件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至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套路贷”案件。“套路贷”的实质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实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当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容易诱发其他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和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蓬江法院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活动,该案的判决与中央、最高法在同期陆续出台的司法解释、刑事政策文件的精神取得了一致,实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五:洪某等3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江门市蓬江区凤山水岸二期誉城小区经竣工验收后逐渐交业主使用。被告人吴某清为凤山誉城物业部主任,被告人洪某与他人合伙经营的蓬江区鸿宇搬运服务部在该小区从事搬运工作及出售装修材料业务。2016年10月,被告人潘某继任物业部经理。被告人潘某、吴某清开始额外每栋楼收取入场费。被告人洪某召集他人入伙,商定改变经营模式,由之前大家合伙经营变更为对各栋楼轮流承包经营、自负盈亏,承包人每栋楼需向潘某和吴某清缴纳入场费和给洪某应酬费。

被告人潘某、吴某清在收取了洪某等人的好处费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洪某等人的名片放置于物业前台,由前台工作人员向业主进行推荐,并违反了公司规定对其他搬运主体制定了差别化、歧视性的规定来限制其进入该小区从事搬运,滋扰、阻碍其他搬运人员或者业主在凤山誉城搬运,强迫小区业主选择洪某等人的搬运队从事搬运业务,致使业主的装修成本抬高而遭受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2020年11月20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洪某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吴某清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潘某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件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表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江门市首宗“楼霸”涉恶案件。被告人洪某长期盘踞在楼盘内,通过高价强揽、垄断居民区装修材料的搬运工作,与楼盘物管方被告人潘某、吴某清相勾结,扰乱正常市场秩序,阻碍其他搬运人员或者业主搬运,强迫小区业主选择被告人洪某等人的搬运队从事搬运业务,致使业主的装修成本抬高而遭受经济损失,令小区业主深恶痛绝。该案的审结,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对重构健康有序的房地产业态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撰文】周柳妤 李霭莹

【通讯员】黄海声 王双 刘菡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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