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谈恋爱”的名义进行诈骗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廖某犯诈骗罪,被台山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并责令其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286367.79元。
2021年3月,朱某与廖某发展为恋人关系。被告人廖某先后以“办理房屋过户”“买家电”“投资”“买车”“帮助被害人考取驾照”“帮助被害人父亲找工作”等各种理由,向朱某索要钱进行资金周转。朱某曾犹豫过,但觉得两人是在谈恋爱,对方已经买了别墅、家电准备结婚的,甚至承诺要在别墅房产证上加朱某名字,朱某认为廖某有实力且诚意满满,不会“坑”她,借的钱总会还给她。在这样的心理安慰下,朱某放下心中的疑虑,不断拿出积蓄转账给廖某,甚至通过网上贷款、在网络租赁平台套现等方式来满足廖某的要求。
短短几个月时间,廖某从朱某身上共诈骗了286367.79元。每当朱某让廖某归还借款时,廖某均以各种理由搪塞,并让朱某耐心等待。看着越来越多的欠款,朱某最终意识到自己被骗了,遂于2021年8月到公安局报案。
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告人廖某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并责令其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286367.79元。
台山市人民法院法官提醒:“恋爱虽甜蜜,但也可能隐藏财物陷阱,一不小心就人财两空。大家在进行社交活动时提高防骗意识,不要被所谓的甜言蜜语蒙蔽双眼,不可盲目地给对方汇款转账。若怀疑自己被骗后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要保留好重要证物,为案件的侦破提供必要的信息帮助。“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撰文】叶芷晴 黄烨倩
【通讯员】邓颖琪 朱洁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