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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事】广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降了!这些建设项目可免征


广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降了!

近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简称《通知》)

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全文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五年。

什么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要怎么计算?

小编先给大家说明一下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计算方法:

配套费=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建筑面积×费率。

一起来看看《通知》都规定了些啥?

广州自1982年起以建设项目基建投资的一定比例计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简称配套费),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

《通知》规定:

广州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设项目都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政建设工程不予征收。

实施后,广州地区小区项目征收费率由基建投资额的5.5%,降为5%;

零散项目征收费率为基建投资额的11%,降为10.5%。

同时,消防设施配套费取消,不再从配套费中切分。

《通知》也对小区项目和零散项目做了界定:

小区项目指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零散项目指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用地面积以《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准的面积为准。

根据房地产业态的不断发展,《通知》也将“写字楼物业”的表述,修改为“办公面积”,并明确办公面积的判断标准;

此前规定对地下室、裙楼部分面积如何计费未予以规定,留下空白,此次《通知》也予以统一规范,按塔楼栋数平均分摊,并明确塔楼、裙楼、地下室的判断标准。

这些建设项目可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住宅部分面积,免征配套费。

❖广州市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纳入棚户区计划管理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安置复建房住宅部分面积,免征配套费。

❖城乡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配套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配套费。

❖同时,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的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这些单位应按照政策,补缴相应的配套费:

✦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建设单位;

✦违法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认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建设单位

《通知》还规定,

相关建设单位可以申请退还配套费。

这些单位可向原征收机构申请退还配套费:

✦建设项目符合缴交时配套费减免政策规定的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因故停止并注销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建设单位

《通知》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如期足额缴纳配套费,

不得缓缴、少缴、抵扣。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

征收机构应依法责令限期缴纳,

并记入信用系统向全社会公开;

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缴纳的,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 |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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