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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检察公益诉讼“现身说法”,11万尾鱼苗增殖放流


为深入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持续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领域的实践运用,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

6月5日,在世界环境日当天,围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的主题,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组织12名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当事人,在顺德金凤凰广场北岸附近亲水平台集中开展“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共放生鱼苗11万余尾。

此次活动共放生鱼苗11万余尾,顺德区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临场监督指导。

此次活动共放生鱼苗11万余尾,顺德区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临场监督指导。

这是继2019年首次开展此类活动后,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次开展这一活动,该院计划结合办案实际,每年开展这一活动,通过持续积累,为修复水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作出积极贡献。

近年来,政府加大了对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行为(主要是电鱼)的查处力度,大部分电鱼者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被判令承担修复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从几百元到几万元不等。

顺德区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禁渔期、禁渔区内电鱼的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电力捕鱼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性,电极产生的扩散电流会导致所触及的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受伤,危害面广。侥幸逃脱电击的鱼类,其性腺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伤,极易导致不育,直接影响其种群繁衍,过电水体的鱼卵也将直接死亡或最终无法孵化为正常健康的仔鱼。

同时,电捕鱼也会对水体中的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导致鱼类饵料生物资源量显著降低,水生生态系统食物链遭受破坏。此外,电击死亡但未捞取的水生物沉入水底,腐败变质,污染水环境。

鉴于上述违法行为既损害渔业资源、破坏生态平衡、又污染水环境,侵害了公共利益,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当事人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对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为增强教育宣传和警示效果,该院还专门组织当事人集中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活动还邀请了顺德区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临场监督指导,顺德区政协委员、顺德区环境保护协会执行会长李国尧表示,他十分关注环保事业,希望以后能够就环境资源保护问题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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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电鱼”120斤?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刑罚!

2019年6月19日凌晨,何某某驾驶一艘木船到顺德区杏坛镇西登水闸附近水道,用木船上的电瓶和变压器电鱼,共捕获120多斤渔获后返回住处,后被民警抓获。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评估,何某某的电鱼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生态损害,评估出生态损害赔偿金为14412.48元。

为保护渔业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政府实行禁渔期制度,确定每年3至6月为禁渔期,禁渔范围为珠江及内陆水域,禁渔期内禁止开展渔业捕捞行为。电鱼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对渔业资源、水生生态环境都会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害,在禁渔期内电鱼损害尤为突出。

何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电鱼的违法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其行为损害渔业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顺德区检察院依法对何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处何某某有罪并处刑罚,同时判令其通过增殖放流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并公开赔礼道歉。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支持了检察院的诉讼请求。

【南方日报记者】欧阳少伟

【通讯员】顺检宣 叶晓玲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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