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记者从顺德区公安局获悉,《顺德区推进设立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正式出炉。
顺德区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实施细则》在《佛山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顺德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的承接主体进行明确,将全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覆盖至各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并且将公安机关处理上述情况的户口迁移规定写入,为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增加依据支持,发挥政府公共集体户口的兜底作用,有效畅通落户渠道,解决个别户籍准入政策难以落地的问题。
《实施细则》明确,顺德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的具体承办主体包括:各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各居(村) 委会原有集体户口可根据实际情况过渡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作为承办主体设立本镇、街道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发挥兜底保障作用。
《实施细则》还明确顺德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设立方式。在《佛山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顺德区实际,进一步明确政府公共集体户口的设立条件、迁移条件、注销条件,具体如下——
各承办主体单位选定政府公共集体户口的具体地址及专职管理员后,按照《佛山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要求向公安机关申请设立,原则上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注册的单位地址登记集体户口地址。各居(村)委会原有集体户口可根据实际情况过渡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
政府公共集体户设立单位办公场所、宿舍搬迁,搬迁或者合并后符合设立政府公共集体户条件的,由政府公共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向辖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政府公共集体户可整户迁移或合并到新的办公场所、宿舍进行登记。
政府公共集体户设立单位因撤销等原因导致单位不复存在的,或因办公场所搬迁后不符合设立集体户条件的,经政府公共集体户设立单位提出申请或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凭调查材料将户内人员迁往其现辖区居(村)委会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内,并对该集体户口进行注销。
《实施细则》还在《佛山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顺德区实际,进一步明确涵盖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四大变动”户口登记管理形成了统一登记标准,通过发挥政府公共集体户口的兜底作用,能有效畅通落户渠道,保障相关人员的权益,发挥政府公共集体户口的积极作用,对解决空挂户口问题以及缓解因空挂户造成的社会矛盾将产生积极和深远影响。
●速览:
顺德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登记范围
(一)迁入登记
符合佛山市入户条件或有佛山市户口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可迁入政府公共集体户口。
1.引进人才入户的,在其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属居(村)委会设立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2.积分制入户的,在申请积分入户所在地的居(村)委会设立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3.稳定居住就业入户的,在居(村)委会设立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入户的,在迁入安置地的居(村)委会设立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5.随军家属入户的,在部队驻地居(村)委会设立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6.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华侨和台湾同胞定居入户的,在居住地的居(村)委会设立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7.恢复户口;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单位关闭或辞职、解聘等原因,现工作单位无法解决集体户口等其他类别入户的,在其原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设立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入户;买卖双方可以在区内存量房买卖合同明确出卖人自房屋产权过户后一定时限内迁出户口的义务,逾期不迁出,买受人有申请公安机关强制迁移的权利。拒不迁出户口或者无法通知的,辖区公安机关可凭调查材料并履行告知程序后将该户口迁往其原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设立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8.在本市非直系亲属家庭居民户口的搭户人员,可依条件申请迁入本人所在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设立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家庭居民户口的户主及其直系亲属迁出时,搭户人员应当一并迁出。
9.其他特殊类别入户的,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本镇(街道)范围政府公共集体户口申请登记。
(二)出生登记
1.新生儿父母一方是本区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另一方是外市区户口或双方均为集体户口的,按随父或随母原则可在顺德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内申报出生登记。父母一方户口属本区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居民家庭户口的,随本市居民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2.政府公共集体户口设立单位不配合集体户口在册人员办理出生登记的,公安机关应予以纠正。经纠正后政府公共集体户口设立单位仍不改正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集体户口人员的书面申请以及调查材料履行告知程序后办理出生登记。办理完成后,公安机关通报政府公共集体户口设立单位。
【南方日报记者】欧阳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