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 > 东莞新闻 > 正文

非户籍常住人口可受助!《东莞市临时救助办法》发布


近日,《东莞市临时救助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印发,将于8月12日起施行,进一步完善东莞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据悉,《办法》共10章32条,遵循“应救尽救、及时施救,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信息公开、合理公正,政府救助、社会帮扶” 的原则,开展临时救助工作。

社会救助

救助对象: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 

非户籍常住人口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办法》明确,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值得注意的是,在莞居住的港澳居民遭遇突发困难的,可向经常居住地或困难发生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非本市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明或个人身份信息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救助管理站、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如具备临时救助情形,《办法》未能解决或解决后仍不能满足诉求的,可按照“民生大莞家”政策操作指引给予兜底或补充。

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申请临时救助之日前 6 个月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急难型救助对象,指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在申请临时救助之日前 1 个月内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社会救助

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或可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莞家政务”微信公众号、市民服务中心、镇街政务服务中心、村(居)党群服务中心等“民生大莞家”诉求征集渠道初步提出申请意向,再按“民生大莞家”项目办理流程转相关部门处理。

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在接到“民生大莞家”信息管理系统转接、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报告的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临时救助人均标准:原则上不低于2个月低保标准

《办法》明确,临时救助方式包括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

救助对象获得的临时救助金,原则上不低于本市 2 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根据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的实际情况,按具体标准分别给予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此外,《办法》还提出,市、镇街(园区)两级民政部门可将临时救助中具体服务项目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鼓励、支持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参与临时救助。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建立专项基金,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

【记者】薛屏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