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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直击!高明2600㎡违法农村自建房被依法拆除


“行动现在开始!”伴随着隆隆的机器声,大型吊机、挖掘机、除尘机应声作业,一座高达30余米的在建违法建筑被依法拆除。这是发生在荷城街道尼教村的一幕。

荷城街道办事处、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区安全监督管理局等多个部门联合在尼教村开展在建违法农村自建房专项整治行动,现场拆除2处多次抢建的违法建筑物,并现场查封处置26处在建的超高、超限的违法农村自建房。

拆除两幢超高、超限违建

荷城街道尼教村两座分别为十层、十一层在建违法农村自建房被依法拆除。类似这样的在建违法农村自建房,在尼教村内也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在荷城街道辖区范围内的西头村、仙村、孔堂村等地,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农村自建房违法建设现象。

2018年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以及《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时办法》、《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等精神,荷城街道国土、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针对尼教村在建违法农村自建房进行排查整治,全面调查每间违法建设建(构)筑物,并对这些违法建设建(构)筑物发出39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询问调查通知书》。

去年11月,荷城街道国土部门、城管部门和供电部门对尼教村在建违法建设建(构)筑物进行停电处理,共拆除电表32户。在此期间,针对拆除后私接电缆进行抢建的10户,城管执法人员责令工地停工,拆除私接电缆10户,约350米。

随后,荷城城管部门也对尼教村28户建(构)筑物发出《查封施工现场告知书》,责令尼教村28户建(构)筑物内有关财产进行搬迁。针对两栋经责令停止建设后仍多次抢建的建(构)筑物(国土违建编号151、152),城管部门也发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高明区查处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荷城街道尼教村在建违法农村自建房专项整治行动,针对尼教村28处在建的超高、超限的违法农村自建房进行查封处置。其中,拆除国土违建编号151、152共2户的违建部分面积约2600平方米。

通过此次整治行动,高明将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方面的管理,加大土地违法和规划违法的打击力度,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违法建设,及时遏制新增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高明正式打响违法建设治理的攻坚战

据统计,高明全区违法建设183.55万平方米,包括未完善手续补办确权工业项目、畜禽养殖建设、规划报建手续不完善等方面。这类违法建筑,破坏了城乡规划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影响城市形象,破坏了城市的景观。

从去年开始,高明正式打响违法建设治理的攻坚战,计划利用三年的时间完成500万平方米的违法建设治理任务。在2018年期间高明已率先完成111万平方米的违建整治,并拆除44万平方米的违建。

金田花园的两处违建光棚被依法拆除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在前期摸排的基础上,高明今年将全面开展违法建设的信息普查和采集。今年6月底前,高明须完成普查工作,做到“不遗留1个平方,不重复1个平方”。同时,高明还将通过“补办一批、整改一批、监管一批、拆除一批、没收一批”的方式,采取疏堵结合的办法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综合治理违法建设。

高明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对涉及违法用地、严重违反城市规划以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建,将予以重点整治。而对于新增的在建违建,一经发现,一律先停止供电、供水等服务,对拒不整改的,迅速采取强制措施,坚决遏制新增违建的苗头。

接下来,高明还将聚焦一批社会影响重大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譬如占用小区公共空间进行违建、别墅扩建、高层楼顶违建等,对其开展综合治理。

怎样算违建?来看官方标准

一、农村宅基地管理

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指的农村宅基地建设是指用地性质为村庄建设用地,由村民小组成员申请用于解决其自身居住需求而进行的单家独户式住宅建设。

农村宅基地的建设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且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须满足国土部门的有关规定。

相关部门职能

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由镇政府(街道办)审查后报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筑层数和高度

建筑层数控制在4层以内且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5米,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村庄,建筑高度应符合相关保护要求。

建筑间距

(一)农村宅基地的建筑间距按要求进行控制。

注:主朝向是宅基地的主出入口一侧,背朝向是与主朝向相对应的一侧。

(二)农村宅基地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消防耐火等级的一、二级,建筑间距和通道的设置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的要求。

(三)对于历史形成的村落,可遵循历史延续性,结合该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范,并经项目四邻利害关系人签名确认后,提请所属村(居)委会审核同意。

建筑退让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绿线,河涌、河道,均按《佛山市村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修编版)》执行。

建筑基础

建筑物基础不得超出用地红线范围,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基础,不得影响已经规划和现有的地下管沟、绿化树木、四邻基础、道路交通和其他公共设施,并且满足地下管线的安全距离要求。

雨棚、飘板、挑檐等构筑物

(一)道路红线宽度不小于6米的两侧建筑首层出入口可设置雨篷,宽度上限为1米,净高不得小于4.3米。

(二)相邻建筑间距内的首层出入口可设置雨篷,飘出宽度不得超过相应建筑间距的三分之一,且宽度上限为1米,净高不得小于3米。

(三)所有飘板飘出宽度不得超过0.6米。

(四)屋面不可挑出女儿墙等构筑物,确因造型需要的,可外飘不大于0.5米宽的装饰构件作为挑檐。

飘层、阳台、走廊、楼梯平台

(一)建筑主朝向可外飘不大于1.5米的阳台及建筑实体。

(二)用地红线外不得外飘走廊、楼梯平台。

附属设施

(一)村民住房的台阶和坡度大于3%的散水及坡道原则上不能超越用地红线(如陡坡形的巷道确需建设台阶的除外)。

(二)房屋的雨水、污水应采用落水管线有组织排放,临街外墙不得设置排放管,地面排放管必须埋入地下,不得外露地上。

(三)烟囱、厕所、门口、窗洞、空调外机位置等应照顾先建的相邻房屋,按照不妨碍邻里日常生活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

(四)防盗网的安装不得超出房屋的外墙线,窗台、阳台等防盗网不得超出其外缘线。

(五)围墙不得超出用地红线,其高度不得妨碍邻里日常生活。

附则本技术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另附办事指南。本技术规定由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城乡规划)负责解释。

二、城镇“细小地块”管理

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指“细小地块”是指在我区范围内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最小用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且不受《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限制的地块。

“细小地块”的建设行为须符合《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佛山市高明分区规划》《佛山市高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所在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规划管理及控制要求

高明区“细小地块”建设的建筑层数和高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建筑层数须控制在6层以内且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4米;

2、建筑高度计算规则及其它控制要求按《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执行。

建筑间距

(一)“细小地块”建设的建筑间距须按要求进行控制。

(二)“细小地块”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消防耐火等级的一、二级,且其建筑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密度

第五条“细小地块”的建设的建筑密度须按要求进行控制。

建筑退让

“细小地块”建筑须退让道路红线,城市高架路、立交和交叉口,绿线,轨道交通控制线,河涌、河道,且均须按《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执行。

建筑基础

“细小地块”建筑物基础不得超出用地红线范围,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基础,不得影响已经规划和现有的地下管沟、绿化树木、四邻基础、道路交通和其他公共设施,且要满足地下管线安全距离。

雨篷、飘板、挑檐等构筑物

(一)道路两侧“细小地块”建筑物的首层雨篷,须按要求进行控制。

(二)相邻建筑间距内的首层出入口设置雨篷,飘出宽度不得超过相邻建筑间距的三分之一,且宽度上限为1米,净高不得小于3米。

(三)所有飘板飘出宽度不得超过0.6米。

(四)屋面不可挑出女儿墙等构筑物,确因造型需要的,可外飘不大于0.5米宽的装饰构件作为挑檐。

飘层、阳台、走廊、楼梯平台

(一)“细小地块”的用地红线外不得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及建筑实体。

(二)外挑阳台在建筑间距范围内的,应在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的前提下,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间距小于8米的,间距内不得外挑阳台。

2.建筑间距大于等于8米,外挑阳台总长度小于或等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允许外挑不大于1.5米进深的阳台;外挑阳台的总长度大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应按阳台的外挑边线计算建筑间距。

附属设施

(一)“细小地块”上建筑物的台阶和坡度大于3%的散水,且坡道原则上不能超越用地红线,如陡坡形的巷道确需建设台阶的除外。

(二)房屋的雨水、污水应采用落水管线有组织排放,临街外墙不得设置排放管,地面排放管必须埋入地下,不得外露地上。

(三)配套化粪池应由地块权属人统筹建设,集中处理,如需要独立设置的,原则上在土地证红线内进行施工建设,且不能影响周边建筑及其他设施。

(四)烟囱、厕所、门口、窗洞、空调室外机位置等应照顾先建的相邻房屋,按照生活方便、合理、不妨碍邻里日常生活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

(五)防盗网的安装不得超出房屋的外墙线,窗口、阳台等防盗网不得超出其外缘线。

其他

(一)“细小地块”的建筑形式,应保护有价值的传统建筑,建筑物的造型设计,应与传统文脉和地方特色结合。

(二)“细小地块”的建筑功能,应做到动静分离、公私分离、居寝分离、食居分离、洁污分离。

附则

已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细小地块”建设行为,其建设标准按已批准文件执行。除已批准的“细小地块”的建设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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