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南方+获悉,南海区发布《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第二轮征求意见稿,提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工业用地,改造后证载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可享受经济补偿。
在新推出的一系列补充规定中,涉及制度优化、优惠政策、政策优化、行政司法保障等多个层面,将进一步加大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和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力度。
针对该征求意见稿的补充规定,南方+为大家梳理了以下亮点:
一、资金扶持方面
1、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工业用地,改造后证载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的,如采用挂账收储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总成交地价款扣除成交价款3%后的余额,补偿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如采用协议出让方式自行改造的,按照工业用地区片市场评估价的计算的地价款扣除地让价款3%后的余额,补偿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
2、已办证的工矿仓储用地增加容积率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无论是否办理产业用房分割销售,皆无需补缴地价款。南海区之前已批准的都市型产业除外。
3、为鼓励连片改造,改造项目面积在200亩(含)至300亩的,“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补偿原权属人标准提高2%,协议出让类出让金计收比例下调2%;面积在300亩(含)至400亩的,相应比例调整至3%;面积在400亩(含)至500亩的,相应比例调整至4%;面积在500亩及以上的,相应比例调整至5%。
4、采用“挂账收储后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价款计提专项提留资金(16%)后,余额由区、镇(街道)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10%:20%:70%的比例分配。
5、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下(含2.2倍)部分不计收地价,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上部分,按照土地区片市场评估价的40%计收。土地出让价款计提专项提留资金(16%)后,余额由区、镇(街道)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10%:20%:70%的比例分配。
二、制度优化方面
1、已办证的工矿仓储用地增加容积率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无论是否办理产业用房分割销售,皆无需补缴地价款。南海区之前已批准的都市型产业除外。
2、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进行“工改工”,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并逐级报南海区政府批准的,可以协议出让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原权属人)成立的全资公司、公开选定且完成土地前期整理的市场改造主体,也可以协议出让给符合条件的原土地承租人,但土地承租人必须对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到位。
3、允许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和集体工业用地,改造面积达15亩及以上,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和投资条件的,经南海区政府批准同意,可建设多层厂房并对产业用房进行产权分割销售,分割销售的单元面积不得小于300㎡。
4、涉及拆除重建类旧厂房更新需要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在申请主体作出拆除地上建筑物承诺后,可启动用地手续报批工作。用地报批材料经佛山市南海区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联席会议审议通过3个月内,如申请主体已拆除50%以上的承诺拆迁量,或因组织生产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的进行专题说明后,可申请用地批准文件。
三、政策优化
1、旧村居改造项目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免于提供《城市更新单元土地和房屋调查明细表》,但必须提供土地权属、集体物业建筑面积、私人住宅建筑栋数、户口及人口情况等改造项目基本情况。
2、在旧村居改造中,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市场改造主体应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可以用银行保函代替。
四、行政施法保障
1、“三旧”改造项目,多数原权利主体同意改造,少数原权利主体不同意改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实行政府裁决。
2、对由市场主体实施且“三旧”改造方案已经批准的拆除重建类改造项目,特别是原有建筑物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城乡规划、要求或妨害公共卫生、社会治安等情况,原权利主体对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符合相关情形的,原权利主体或经批准的改造主体均可向南海区政府行政裁决机构(司法行政机构)申请裁决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合理性,并要求限期搬迁。
3、南海区政府行政裁决机构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裁决机构不予受理并应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4、南海区政府行政裁决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日内,根据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和现场质辩记录以区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裁决,并在作出裁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五、其他
1、城市更新单元中拆除重建的规模应不小于1公顷(15亩),不满足该规定条件,但基于危房改造需要、周边土地性质所限、鼓励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公共设施、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等原因,确需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可以小于1公顷(15亩)。
2、对于纳入标图建库范围,以保留原建筑物主体或采取加建扩建、局部拆建等方式实施的微改造项目,无需办理单元计划、单元规划等审批程序,纳入标图建库之后,可以由镇(街道)城市更新机构直接编制实施方案,按9号文规定程序报批,区政府批准实施方案的,同时认定申报项目为城市更新项目。
3、采用协议出让或集体土地流转出让方式供地的,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审工作;采用其他方式供地的,须在土地收储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审工作。
4、属“工改工”(分割销售情形除外)的,若涉及土壤重点监管企业或疑似污染地块的,土地权利人应及时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若不涉及土壤重点监管企业或疑似污染地块的,土地权利人书面承诺承担后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以及土壤治理修复责任后,可暂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撰文】黄逸豪 李欣 王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