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
在农村
中华田园犬
是村民们看家护院的好帮手
然而由于这些狗大多数都
没有进行狂犬病的免疫,
处于自由放养状态
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导致农村犬只侵权事件多发
邻里之间常常因此发生纠纷
去年初,
家住东源县黄田镇的严某
饲养的11只鸭
就被邻居家养的狗给咬死了,
自己还被狗咬伤。
双方因为这事还闹上了法庭。
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经过
2018年2月1日,严某家的11只鸭子在自己的养猪场附近被狗咬死。因为猪场与邻居伍某家相隔几十米,而他家养的八只狗长期处于散养状态,没有拴养和圈养。在2017年的时候,自己的鸭子就被邻居家的狗咬死过,所以严某认为这11只鸭子也是被伍某养的狗咬死的。第二天严某便向当地村委会投诉,但双方调解未果。
2月3日,严某找到伍某理论要求其赔偿鸭子的损失,但是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并且因此发生争执,最后上升到肢体冲突的阶段,在这期间,严某的两条小腿还被伍某的狗咬伤,严某随即去往当地卫生所注射狂犬疫苗。在医院检查时还发现全身与多处软组织挫伤以及咬伤。
一个多月后,严某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由伍某赔偿其11只鸭子的损失以及医疗费用。
蓝口人民法庭日前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伍某饲养的狗曾经咬死过原告饲养的鸭,有东源县黄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告知书为证。法官在前往原、被告住处查勘现场时,被告伍某仍未对饲养的狗进行拴养。因此,伍某饲养的狗存在咬死严某饲养的鸭的风险。另外,伍某对其饲养的狗无任何束缚,以致严某被尾随伍某出门的狗咬伤。
所以,法院判决被告应对严某的鸭的财产损失1100元以及严某被狗咬伤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东源县蓝口人民法庭副庭长黄日成:“《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严某被伍某的狗咬伤和严某饲养的鸭子被狗咬死,伍某应对严某在上述事实中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进行举证,伍某并未对此举证,因此本院判决伍某赔偿严某财产损失2000元。”
广电君在此也提醒一下小伙伴们
狗狗虽然很可爱,
但是作为饲养人或管理人
一定要加强对狗的管理,
要有序养狗,
尽量养成拴养、圈养习惯。
而市民们一旦碰上动物侵权事件
也要注意保存好有关证据,
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
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