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佛山中院”)正式发布2021年度十大案例,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判赔29.6亿案、康美药业操纵证券市场损害股民利益被追刑责案、佛山首宗实质合并重整案等社会关注度高、审判效果好的典型案件。
据了解,十大案件集中展现了过去一年佛山中院在服务中心工作、深化扫黑除恶斗争、保护知识产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的努力和成效,对引导群众依法维权、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提升群众司法获得感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林镜泉等 16 人涉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现场。
案例一:环境公益诉讼判赔修复费用29.6亿元案
【案情简介】 林镜泉自上世纪90年代起通过经营企业积累经济实力后,招揽手下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发展为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长期对北江干流三水河段的河砂开采进行非法控制,并与陈志辉黑社会性质组织相互勾结,垄断北江干流清远河段采砂项目,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
经顺德法院、佛山中院一、二审,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八项罪名判处林镜泉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个月,判处其余15人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三年,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判处林镜泉等9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9.6亿余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佛山中院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工作的重大成果,也是目前全国判赔数额最高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为审理涉重大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做出了有益探索,为北江重点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二:操纵证券市场损害股民利益被追刑责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佛山中院对马兴田等12人操纵证券市场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马兴田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其余11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查明,2015年至2018年期间,马兴田伙同他人,违规筹集大量资金,利用实际控制的股票交易账户操纵康美药业股票价格和交易量。马兴田还组织、策划、指挥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财务造假,向公司股东和公众披露虚假经营信息,隐瞒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116亿余元不予披露,并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典型意义】 该案向社会持续释放了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坚决维护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的强烈信号。
案例三:不走寻常路风险自担案
【案情简介】 伍某为小区业主,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某晚11时左右,伍某回家途中,穿行在小区墙柱之间的狭缝而摔倒受伤。经鉴定,伍某为十级伤残。伍某以物业公司存在管理过失为由起诉物业公司赔偿损失共计20余万元。
顺德法院一审驳回伍某诉讼请求。佛山中院二审认为,伍某居住该小区多年,在明知有其他正常路线的情况下,为图方便从墙柱间穿行,应对自身损失承担责任。法院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时空范围、物业公司预见风险可能性的大小、业主自身情况等因素,认定物业公司已尽合理义务,最终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是促使义务人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保护他人免受不当危险的侵害,但该义务并非意味着受害人可以免除照顾自身安全的义务。该案判决对物业服务区域的安全保障义务给予更明确的司法引导,有利于共同构建和谐的生活环境。
案例四:长者与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纠纷利益平衡案
【案情简介】 某养老院与周某等百余名长者签署了《养老服务认定书》,约定长者先行支付设施设备使用费,在将来有需要时缴纳床位费等费用后入住。后周某等43名长者以养老院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涉讼金额约785万元。南海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养老院返还周某等人扣减违约金后的余款,佛山中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养老服务合同具有一定人身属性且期限较长,不适于强制继续履行。该案裁判结果较好地回应了人口老龄化进程中的法律与社会问题,引导老年人合理谨慎消费和养老服务行业依法合规经营。
案例五:“傍名牌”判赔320万元案
【案情简介】 蒙娜丽莎公司是第22539639号“超石代”及第1476867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主张某合伙企业、刘某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之上使用含“超石代”字样等标识构成侵权,要求二者停止侵权及使用“超石代”字号,赔偿损失320万元。
佛山中院认定某公司、刘某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适用举证妨碍规则,综合考量侵权企业的获利数额、侵权行为类型及持续时间、经法院责令而拒不提供财务账册等因素,判决侵权企业赔偿320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充分适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的举证妨碍规则,为解决权利人“举证难”“判赔数额低”等问题探寻了法律途径。
案例六:确认快递小哥劳动关系案
【案情简介】 张某2017年11月1日入职佛山某公司任快递员,2019年9月15日派件时猝死。家属要求确认张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主张部分站点已承包给向某,张某2019年6月辞职后由向某聘请工作,猝死时已非公司员工。佛山中院认定内部承包并不影响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确认张某与公司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9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与传统劳动关系相比,新就业形态用工关系呈现去雇主化、去组织化的趋势,法律定性面临新挑战。该案裁判不仅维护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用工。
案例七:佛山首宗实质合并重整案
【案情简介】 三水奥特莱斯小镇由5家台港澳法人独资的公司共同运营,并由同一实际控制人经营,具有相同的管理团队、管理结构和管理制度。五公司管理混乱,对外负债存在互相担保的情形。破产受理时,对外总负债达220亿元。
佛山中院认为,五公司事实上已缺乏独立的法人意志、法人财产及组织机构,构成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实质合并重整有利于提高重整的可能性,遂裁定对五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2021年4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该案为佛山首宗实质合并重整案,法律效果上,对明确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的审查标准、法律适用及后续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具积极意义;社会效果上,保障全体债权人整体公平受偿,优化利用土地资源2888.8亩,化解债务达150余亿元。
案例八:地铁三号线危房治理案
【案情简介】 因佛山地铁三号线工程建设需要,吴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吴某不服征收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诉求经一、二审被依法驳回。征收部门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吴某需限期搬迁及交付房屋。其后经鉴定,案涉房屋属危房,顺德住建局依法发布《迁出公告》,吴某不服故提起本诉。
佛山中院认为,案涉房屋的征收补偿已到位,法院已准予强制执行房屋搬迁及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物权已发生转移而不再属原权利人。顺德住建局发出《迁出公告》并未对原权属人吴某的物权利益产生影响,故对顺德法院驳回吴某起诉的裁定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该案对吴某起诉的依法驳回,排除了不合理的个人利益对多数人公共利益的影响,保障了民生工程的顺利推进。
案例九:涉黑罪犯减刑从严案
【案情简介】 陈光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于高明监狱服刑。高明监狱以陈光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5月提出减刑建议,报送佛山中院审理。
佛山中院认为陈光顺系涉黑罪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虽然有获得表扬等考核成绩,但综合陈光顺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其存在考核期内扣分、有能力但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狱内月平均消费超过标准额度等情况,不符合减刑条件,裁定对罪犯陈光顺不予减刑。
【典型意义】 佛山中院严格规范涉黑恶势力罪犯的减刑工作,该案中,法院强化案件实质化审理,全面依法审查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考核分数等,依法不予减刑,彰显了法院强力扫黑的决心。
案例十:某房地产公司与三百业主逾期交楼和解执行案
【案情简介】 2019年,董某等人向佛山某公司购买公寓。后因该公司逾期交楼,董某等人提起仲裁。仲裁裁决认定某公司违约,确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该公司应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2021年,董某等300多人向佛山中院申请执行,某公司应返还及支付的违约金合共超2亿元。
考虑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在短期内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强行变现不利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执行法官充分听取意见,科学制定方案。最终,被申请人同意分批分七期支付款项,该批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佛山中院通过执行协作联动机制合力化解潜在群体性事件风险,主动公开执行流程节点,取得申请执行人的理解配合,督促被执行人克服困难,最终促使多方共赢。
【撰文】唐梦 吕慧敏 林倩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