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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枪支?后果很严重!清新一男子非法制枪被刑拘


近日,在“飓风2018”专项打击行动收官之际,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侦大队会同太和派出所通过缜密侦查,成功侦破1宗非法制造枪支案,查获自制火药枪1支,气枪1支,弓弩2支、气枪铅弹123发和枪支配件一批。

案件回顾

2018年12月20日,清新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伙涉嫌非法制造枪支,清新公安立即组织警力于当日上午11时许,在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八片路某鞋厂将其抓获。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伙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自制火药枪1支,气枪1支,弓弩2支、气枪铅弹123发和枪支配件一批。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李某伙对其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伙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   源:平安清远

编   辑:韵儿

校   对:韵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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