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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整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行为!东莞市公布三起典型案件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东莞市市场监管局积极维护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防疫用品市场秩序,组织价格和质量专项执法,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一

1月25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东莞市虎门和康药店经营口罩的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购进“CM朝美”口罩(滤料:N95级),将进价为3.5元/个的“CM朝美”口罩(滤料:N95级)大幅提价到8-15元/个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和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1月26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凤岗镇深圳南北药行凤岗城邦分店经营口罩的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未标示生产企业地址和质量标准的“三层无纺布口罩”且未明码标价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标识要求的产品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1月28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东莞市厚街美川药店经营口罩的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以10元/个的价格购进“执行力”颗粒物防护口罩,未明码标价并以20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和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日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发布《医疗药品用品价格提醒告诫书》,提醒广大经营者要严格依法经营,明码标价,不得囤货居奇、哄抬物价。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对防疫用品的价格和质量监管力度,严惩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售假冒伪劣防疫用品等违法行为,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用品市场秩序稳定。

小贴士

*《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记者】吴擒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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