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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租赁住房可纳入保障房?佛山租赁房新规征求意见


6月19日,记者从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获悉,《佛山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正式发布并征求意见。《意见稿》对新建、配建及存量集体租赁住房的建设要求、租赁条件、运营等提出多项要求,包括该类房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20年,不得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租金等。

值得注意的是,受租赁房源拓宽影响,保障性住房数量或将进一步扩大。《意见稿》提出,国有专业化住房租赁平台可将集体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享受保障性住房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房源供应多元化

集体租赁住房可纳入保障房

为扩宽租赁住房供应源,《意见稿》针对新建、配建及存量集体租赁住房概念作出了界定。

其中,配建集体租赁住房,是指配合村级工业园改造、重大产业园区建设,由产业园区建设运营主体统一建设配套职工宿舍、公寓和住房,并统一运营用于住房租赁的行为。而存量项目,则是指住房租赁企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租赁等方式收储村民自建房或村集体自有物业,经改造后达标的房源。

以配建项目为例,《意见稿》认为,配建集体租赁住房应临近原村级工业园、重点产业园布局,并优先面向园区企业或职工出租。这是对1月份实施方案的进一步落实,此前佛山曾提出,租赁房要“优先在工业园区、大学园区、产业保护区、产业集聚区等产业比较完善、住房配套相对不足的区域布局”。

对新建项目,《意见稿》提出,集体租赁住房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联营入股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集体租赁住房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年限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网络图片。

值得关注的是,受租赁房源拓宽影响,保障性住房数量或将进一步扩大。《意见稿》提出,市、区、镇级国有专业化住房租赁平台可通过投资、团租或扶持奖励等多种措施,将集体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并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享受保障性住房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租赁管理规范化

集体租赁房未备案不得出租

针对租赁房运营及管理,《意见稿》重申了“只租不售”原则,并在租赁条件、期限及监管等方面细化措施。

例如,在新建项目不动产登记环节,土地使用者应在证书上注明“仅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不得转租,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未经批准不得转让”。集体租赁住房项目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或未在佛山市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进行项目备案的,不得出租。

此外,集体租赁住房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20年,不得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租金,收取租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已交付土地租金期限。

记者发现,佛山在今年4月发布的《佛山市新建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同样提到了有关租赁期限的规定,违反新规的企业拟禁“买地”1年。此次《意见稿》正与之呼应。

除上述运营管理规定,《意见稿》还加强了集体租赁房准入规范。其中,新建集体租赁住房应符合集体租赁住房建设规划选址布局要求,宗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亩,不超过200亩。

【撰文】华声宇 叶洁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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