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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7月1日起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1410元


昨日,记者从云浮市人社部门获悉,市人民政府近日印发了《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云浮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根据文件要求,从2018年7月1日起,云浮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1410元,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此次调整的标准1410元/月比上一次2015年调整的标准1210元/月提高16.5%。
据介绍,2016年,我省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将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由两年至少一调改为原则上三年至少一调。按照省政府的部署,2016年、2017年和2018年上半年云浮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仍按2015年5月发布的标准(1210元/月)执行。2018年6月20日,省政府发文调整了我省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并要求各地级以上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执行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该通知精神,云浮市与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和揭阳等十个地级市同属第四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10元、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
按照市政府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记者】区云波
【通讯员】黄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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