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响应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东莞法院评选出2021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宣传案例,主要包括商标权纠纷(含不正当竞争纠纷)、著作权纠纷等民事案件及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案件。
本次案例评选重在突出案件的宣传意义,体现东莞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在维护品牌价值、助力营商环境、加大知产保护力度、关注民生问题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
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不正当竞争】篇。
案例一
此“德仁堂”非彼“德仁堂”
冒牌货改名又赔钱
原告四川德仁堂公司是“德仁堂”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曾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评为“中华老字号”。被告东莞德仁堂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零售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被告的店铺招牌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并在拼多多上的店铺经营“德仁堂医药专营店”的店铺。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招牌中可识别服务来源的标识为“德仁堂”,属于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的商标使用行为。该字样与原告第1400627号、第6021266号、第11988072号注册商标相比较,其主要可识别部分“德仁堂”文字一致,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被告所提供的服务是前述三商标的所有者提供的或与前述三商标的所有者有特定联系,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从商业标识的使用及相关公众的理解来看,被告的行为会让公众误认被告与原告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明显具有搭“德仁堂”字号便车、攀附原告商誉的主观故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带有“德仁堂”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被告赔偿原告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0000元。
法官说法:
原告的注册商标“德仁堂”曾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评为“中华老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招牌中可识别服务来源的标识为“德仁堂”,属于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的商标使用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同时,被告将原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德仁堂”注册为企业名称,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被告应变更企业名称。被告与原告同为医药行业的经营者,理应知晓原告商标及企业字号的知名度,故被告应承担侵权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商事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杜绝“搭便车”等攀附他人商誉的行为。
案例二
抄袭广为人知的外包装
销售方及生产方均须赔偿
原告北京姿美堂公司是一家主要经营健康食品的公司,其于2014年开始销售“果蔬酵素粉”,2017年开始销售“嗨吃酵素饮”。2020年3月,原告聘请专业公司设计了“果蔬酵素粉”“嗨吃酵素饮”的外包装,分别于2020年5月和7月投入使用,并通过明星推广、媒体报道、电商及自媒体宣传,使“果蔬酵素粉”“嗨吃酵素饮”的新款包装为消费者所知晓。
2021年4月13日,原告在公证取证过程中,发现被告嗨吃食品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所销售的酵素粉、酵素果汁产品外包装与原告前述商品所使用的外包装相似,该产品系由沃尔普科技公司生产。原告主张两被告生产、销售与原告产品包装相类似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商品与“果蔬酵素粉”“嗨吃酵素饮”产品高度近似,即使二者存在厂商名称不同等因素,仍难免使得相关公众误认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存在某种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嗨吃食品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删除网店中所有侵权商品链接,并赔偿原告包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30000元;判决沃尔普科技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原告包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50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涉及生产、销售与他人产品外包装类似产品而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的典型案例。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权利产品同属于膳食调节保健食品,在原告权利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权利产品类似的外包装,会导致消费者对原、被告的生产、销售主体产生混淆,客观上达到了利用消费者混淆争夺潜在客户的效果,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生产、销售产品的外包装与原告产品的外包装高度近似,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誉、“搭便车”的嫌疑,应认定为仿冒行为。
【记者】于羽佳
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