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 > 正文

转供电主体不得向租户或商铺加电价,惠州11月起执行!


从今年11月1日起,物业企业向商铺收取电费时,不得再直接通过加收电价的方式来分摊相关共用设施的用电及损耗。昨日,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省里相关通知,要求各县区相关部门和转供电主体如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考虑到政策调整涉及原有合同变更等事项,转供电主体需要时间调整,惠州决定从1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规。

8月25日前转供电主体须落实措施

昨日,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要求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和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其中,在关于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文件要求要落实已取消的临时接电费、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暂免收取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政策。

而对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文件要求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增量配电网内不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执行省发改委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

对于尚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在今年8月25日前应将我省今年已实施的降价措施(2018年4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1.78分;5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0.58分)全部等额传导给转供区域内的终端用户,不得截留降价政策红利。

允许采取两种方法中的一种分摊公摊和损耗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受众则比较广。”该局相关科室相关负责人称,转供电主体例如商业综合体,其往往是一个总电表直接对接供电部门,而里面的商铺则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代为抄表和代收电费。转供电存在公共分摊和损耗如变损、线损等,这导致转供电主体抄表时倾向于通过直接加价或按固定标准收取,如省规定一般工商业 (不满1千伏)电价标准为0.8165元/千瓦时,物业直接将分摊、损耗加到电价里,固定按1元/千瓦时或以上的标准向租户收取。

“新政不允许这种直接加价的方式来分摊。"上述负责人称,根据新政,对于公摊和损耗,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如果难以通过上述方式解决的,转供电主体经与分表用户协商,可采用电量分摊的方式解决,不得提高分表用户的电价标准。”也就是说抄多少就代收多少,不得直接加价,公摊和损耗如果确实无法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的,可以用电量分摊,例如公摊和损耗电费是200元,200元除以0.8165元/千瓦时的标准,即245度电,向商户进行分摊。

违规加价将录入全国信用平台公布

根据文件,考虑到电费收费行为的调整涉及到原有合同的变更等事项,惠州给予转供电主体一定的时间进行调整。从2018年11月1日起,我市所有转供电主体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市发展和改革局同时要求,各县区要畅通价格投诉信访渠道,加强对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问题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对于违规加价、不执行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布。

【记者】冯丽均

网站简介- 广告服务- 诚聘英才- 联系我们- 法律声明- 友情链接

本网站由南方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制作维护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0-87373397 18122015029 18122015068

ICP备案号:粤B-2005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