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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率先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清理僵尸企业


加强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依法清理“僵尸企业”,对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日前,惠州在完善企业市场化救治和退出机制方面出新招,在全省率先建立全方位的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司法与行政协调联动机制(下称“府院联动机制”),通过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在“僵尸企业”处置中的独特法律功能,进一步发挥政府行政优势,规范各有关职能单位协助人民法院和破产案件管理人办理破产处置工作中涉及的行政事项,以保障企业破产程序高效、有序推进。

府院联动助推“僵尸企业”出清重组

出清重组“僵尸企业”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企业破产制度是实现推动“僵尸企业”出清、救治的有效路径。

然而,企业破产不仅涉及债权人、债务人等众多市场主体的利益,还面临职工安置、社会维稳、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税费减免、工商税务核销登记等不少困难与问题,顺利推进破产处置工作离不开行政力量的支持配合。

为此,惠州建立全方位的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府院联动机制”,有利于发挥政府职能优势,稳妥处置和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合力提升破产审判效能,共同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的营商环境,为惠州创建国内一流城市贡献力量。

根据日前出台的《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惠州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司法与行政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下称《通知》),惠州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并明确了该机制的五方面总要求。

《通知》明确,惠州成立市“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联席会议,统筹推进国有和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常态化开展“僵尸企业”的前期风险化解,为“僵尸企业”处置提供政策支持,及时协调解决破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构建企业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定期监测和分析企业欠薪、欠税、欠贷、涉诉、对外担保等风险情况,及时通报预警信息;健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财力保障机制,逐步解决无力支付破产费用的非国有企业顺利完成破产程序问题;发挥政府在部门协调、产业政策、信访维稳、招商引资等方面的优势,为企业破产依法有序开展提供支持;构建针对恶意逃废债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由政府、法院、银行等多方参与,积极防控和依法打击企业逃废债行为。

着力破解管理人执业及经费保障难题

笔者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惠州中院”)获悉,近两年来,惠州共受理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申请案件371宗,结案342宗,经审查后正式立案受理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270宗,结案148宗,为惠州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独特作用。

“企业破产案件除了要解决公平清偿债务等法律问题外,还涉及工商管理、税收优惠、职工安置、社会维稳、企业信用修复等诸多非司法事务。”惠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斯表示,法院在处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中如要避免“信息孤岛”的状况,就需得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支持配合。

同时,破产企业管理人(下称“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然而,过去破产案件管理人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面临种种困难。“由于破产案件较少,社会各界包括相关部门对管理人的角色认识不够,因而工作衔接和配合方面确实存在难题。”惠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徐向辉说,还有管理人薪酬在大量“无产可破”案件中得不到保障也成为推进破产案件的绊脚石。

《通知》出台后,上述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根据《通知》,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安部门、市税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自然资源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的主要工作内容得以明确,其他需政府部门支持的事项也罗列其中。《通知》同时要求各县、区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参照《通知》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推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

特别是为破产案件管理人执业和“无产可破”案件破产费用提供了坚实的保障。《通知》进一步规范各有关职能单位需协助破产管理人所履行的职责,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例,需依法配合管理人调取债务人企业设立、变更、备案以及名下动产抵押或股权出质的登记信息等资料,还有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依法配合管理人办理债务人企业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在经费保障方面,明确政府财力要“逐步解决无力支付破产费用的非国有企业顺利完成破产程序问题”。目前,惠州市国有“僵尸企业”出清已有政府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保障解决。

■对话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斯

公平保护企业破产工作中各类权益主体

近年来,惠州中院主动服务保障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有效推进“僵尸企业”出清、执行转破产等重点工作。为推动《通知》出台,惠州中院历时半年多,专门组织调研团队赴泉州、温州等地考察学习,借鉴全国各地的先进经验。

此次印发的《通知》有哪些亮点?惠州破产审判工作有哪些动向?惠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斯接受南方日报专访,一一作出解答。

全方位“府院联动机制”系全省首创

南方日报:惠州日前出台《通知》,建立“府院联动机制”,该项制度的优越性在哪里?

陈斯:今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委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加强司法与行政协调配合,明确政府部门破产行政管理职能。《通知》是该方案印发后广东省首个地级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经过反复磋商建立的全方位司法与行政协调联动机制的政府文件,也是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近年来首份专门为支持人民法院破产审判专项工作出台的政府文件。

同时,与全国部分地区仅仅成立府院联席会议机制、单项工作协调制度不同,惠州“府院联动机制”着眼建立长效机制,构建了包括联席会议机制、风险预警机制,财力保障机制、政策支持机制和打击逃废债机制等五大长效机制,并且在《通知》中协作职能单位齐全、工作责任明确具体。

当然,制度的推进和具体实施还有一段较长的路要走,希望各个协作职能单位接下来积极响应和配合,真正将制度的优越性发挥出来。

破产审判工作为机制出台打下坚实基础

南方日报:惠州能够于全省率先出台全方位的“府院联动机制”,是否也与过去扎实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分不开?

陈斯:是的。惠州中院坚决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早在2017年7月,在编制和员额法官紧缺的情况下,就成立了全国第90个专业破产审判庭,安排5名员额法官组建了新型专业破产审判团队。同时,积极开展各类培训、交流、座谈、研讨活动,统一破产审判裁判尺度,提高破产审判法官专业办案、稳妥解决破产企业债务集约清偿和各类复杂衍生问题的能力。

惠州中院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若干意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评价办法(试行)》等文件,建立了完善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

在积极培育管理人团队方面,惠州中院严格组织考核评审,遴选出一级管理人1家、二级管理人7家、三级机构管理人13家和个人管理人3名进入省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出台《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的实施办法》《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评价办法(试行)》等规定,每年组织管理人进行业务轮训,有效提高管理人的执业水平,促使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履职;积极推进惠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于今年6月28日挂牌正式成立,这也是我省依法成立的第二家破产管理人协会。

将构建涵盖各协作单位的信息化平台

南方日报:借“府院联动机制”东风,接下来,惠州法院推动破产审判工作还将有哪些举措?

陈斯:过去,我们根据“僵尸企业”不同类型进行分类、梳理、筛选,设置审查绿色通道,按照“一企一策”、先易后难的原则,采用简便送达、简化债权人会议、加快推进管理人工作、适用法定最短期限等办法,快速推进“僵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审理,提升“僵尸企业”司法出清效率。

接下来,我们需要在提升信息化下大力气。早在2016年8月,“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就开通运行,将债权人、债务人企业、市场投资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人民法院紧密联系在一起,以信息化手段开拓了破产案件审判的新局面。在这一前提下,我们期望构建惠州“府院联动机制”下涵盖各个协作职能单位的信息化平台,以期更加高效便捷推进企业破产程序,实现对企业破产工作中各类权益主体的公平保护。

【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黄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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