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南方+记者从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获悉,经该市人民政府同意,惠州市人社局、惠州市医保局、惠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惠州市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方案》。方案明确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的具体内容及经办流程,旨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
据悉,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险种主要包括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包括生育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享受上述社保费单位缴费减免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减半征收期间,不同时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的阶段性降费政策。
此次优惠政策实施时间和减免办法为:2020年2月至6月,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企业类型划分后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上述社保单位缴费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
2020年2月至6月,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国家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延期缴费。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在延缴期限结束后,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附:方案原文

【记者】于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