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开始施行。惠州市安委办提醒,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强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三个必须”原则写入法律
明确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按照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据惠州市安委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提出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当中明确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此外,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此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大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根据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夯实安全基础,筑牢安全防线,推动安全发展。”惠州市安委办相关负责人提醒,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还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问题作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其中,明确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日连续处罚,拒不停产整顿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实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记者】林文通
【通讯员】陈永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