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舞噪音过大、占据公共空间,你是否曾深受其扰?为规范管理广场舞活动,惠州正在研究出台《惠州市广场舞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近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召开了听证会。征求意见稿对广场舞活动内容、活动场地、违规处罚等进行明确规定,不少市民对此表示期待,认为有了专门的管理办法,今后广场舞不能再任性跳了。

广场舞让人“又爱又恨”
动感轻快的音乐,简单易学的舞步……在社区,在公园,在广场,市民跳广场舞的身影随处可见。无论伴着什么样的背景音乐,经典老歌抑或时尚劲曲,广场舞爱好者总能欢快起舞。
在惠城江北东江公园,每晚7时许,广场舞的背景音乐准时奏响,三四支广场舞队伍的人员陆续到齐。由于活动场地较大,这里不仅有老年组慢舞、太极拳,还有年轻组健身操和踏歌舞,大家“同台竞技”,在各自的队伍里享受广场舞带来的快乐。
对于不少大爷大妈来说,广场舞是一种健身的娱乐需求,也是一种排解孤独的社交需求。“我每天最开心的事情,就是和大家一起跳舞,一天不跳就感觉不舒服。”家住东江公园的居民张丽珍告诉记者,每晚8点,他们相约在公园里跳,大家还购买了统一的舞蹈服和舞鞋,领队不定期教大家练习新舞。
“在惠州,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广场舞,从城市街道、社区跳到乡村的田间地头,不仅老年人喜欢,越来越多年轻人也主动加入,广场舞逐渐成为城乡精神文化生活新风尚。”惠州市广场舞排舞协会会长欧阳晨曦介绍,该协会自2014年成立以来,现有1000多名会员,30多支广场舞队伍,不定期走进公园、广场、社区开展广场舞免费教学,向群众广泛普及广场舞。
值得一提的是,“广场舞”将写入《惠州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该实施计划的征求意见稿提到,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惠州将形成“全民健身+互联网”活动形式,选取群众喜闻乐见、小型多样的广场舞等项目,开启新时代全民健身线上线下互动新模式。
作为一项全民健身活动,广场舞形成一种文化现象,近年来多次登上“大雅之堂”。在北京冬奥会开幕式前的暖场环节中,1365名普通群众表演的集体广场舞点燃了现场气氛。他们来自非专业团体,年龄最小的只有五岁,年龄最大的74岁,是仪式前表演中人数最多、年龄跨度最大的一个环节,充分彰显民众的美好生活。

随着广场舞的“遍地开花”,社会矛盾随之而来。群众对于广场舞的争议和争吵不断,广场舞噪音扰民、抢占场地等问题时有发生,广场舞在不少人眼中成了“扰民舞”。
日前,南方+开展了关于惠州广场舞活动的网络投票,共有80624人参与投票,93.82%的网友曾有被广场舞烦扰的经历,48.31%的网友认为广场舞噪音太大,27.45%的网友认为活动时间欠妥,94.12%的网友表示支持《惠州市广场舞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
“老人家跳跳广场舞,既强身健体,又舒缓疲劳,本是一件大好事,但不少人跳舞时间太早,而且音响声音太大,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正常休息。”市民周宇升告诉记者。
家住博罗县城某小区的市民王先生说,小区有好几支广场舞队伍,广场舞的音乐经常都放得比较大声,“实在忍受不了了,我们就找物业和跳舞的组织者沟通,有的人自觉降低分贝了,还是有人过几天又恢复原样,不胜其烦。”
记者在走访中了解到,市民对广场舞又爱又恨,大家虽然支持广场舞活动,但希望相关部门对广场舞活动的地点、时间、音量进行管理,最大化降低扰民的影响,实现“双赢”。
广场舞不能再“任性”跳了
一边是爱好者积极开展广场舞这一全民健身活动,另一边是居民备受广场舞噪音干扰,当两个群体的权益发生冲突,关于出台广场舞活动管理办法的呼声日渐高涨。
为规范广场舞活动管理,促进广场舞健康发展,营造和谐、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惠州在深入调研和科学论证基础上,制定了《惠州市广场舞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上月底召开了听证会。
征求意见稿对广场舞活动有了明确的定义——指占用城市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馆户外场地、街道两侧开阔地带、小区空地等户外公共场地,使用音响器材开展的以排舞、有氧健身操、搏击操、啦啦操、健身腰鼓、健身秧歌等为主要形式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根据征求意见稿,广场舞活动场地应选择在城市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馆户外场地、街道两侧开阔地带等公共场所;利用城市商业广场、居民小区空地等场地开展广场舞活动,不得干扰居民正常生活、影响商家正常经营和破坏公共秩序。
在市区学校、医院、图书馆、居民住宅、机关、科研单位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开展广场舞活动的,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使用其他音响器材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环境噪声限值,鼓励广场舞活动爱好者在开展活动时佩戴无线耳机设备替代播放广播喇叭等音响器材。

最受市民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因广场舞活动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将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如果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对广场舞在什么地方跳,音响音量放多大,违反规定如何处罚,都限制得清清楚楚。”市民刘语晨认为,这样可以使广场舞爱好者自觉地约束自己,也便于市民对广场舞活动进行监督,希望公安机关的执法力度及时跟上。
欧阳晨曦表示,期待管理办法的正式出台,届时将推动全市广场舞活动的规范管理,减少广场舞活动引发的社会矛盾或者争端,促进广场舞活动健康、文明、有序开展。
【记者】糜朝霞
【摄影】梁维春

